{"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218"}},{"term":{"法條代碼":"20040318-第二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218&lawline_id=20040318-%E7%AC%AC%E4%BA%8C%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18-三讀","法條代碼":"20040318-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日期":20040318,"動作":"制定","內容":"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屆期不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 一、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受之政治獻金存入專戶者。\n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n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將政治獻金依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n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將收受之政治獻金依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n 五、未依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收支帳簿或製作會計報告書者。\n 六、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後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未將賸餘政治獻金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n 七、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檢送收支憑證、證明文件者。\n 八、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保管收支憑證、證明文件者。\n 九、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n 十、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支用政治獻金者。\n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所定之情事者,其違反之政治獻金得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040318-三讀-20040318-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