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218"}},{"term":{"法條代碼":"20040318-第二十三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218&lawline_id=20040318-%E7%AC%AC%E4%BA%8C%E5%8D%81%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18-三讀","法條代碼":"20040318-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日期":20040318,"動作":"制定","內容":"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n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n 犯前二項之罪者,其收受之政治獻金,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040318-三讀-20040318-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