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218"}},{"term":{"法條代碼":"20040318-第十六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218&lawline_id=20040318-%E7%AC%AC%E5%8D%81%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18-三讀","法條代碼":"20040318-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日期":20040318,"動作":"制定","內容":"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n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n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n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n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n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n 擬參選人發現捐贈總額超過第一項規定者,應於十五日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040318-三讀-20040318-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