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218"}},{"term":{"法條代碼":"20080718-第七條"}}],"filter":[]}},"page":1,"total":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218&lawline_id=20080718-%E7%AC%AC%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080718-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日期":20080718,"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n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n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n 四、宗教團體。\n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n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n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n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n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n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n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半數。\n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過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過半數。\n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n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n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n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n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080718-三讀-20080718-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081226-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日期":20081226,"動作":"未變更","內容":"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n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n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n 四、宗教團體。\n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n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n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n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n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n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n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半數。\n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過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過半數。\n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n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n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n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n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081226-三讀-20080718-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日期":20100107,"動作":"修正","內容":"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n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n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n 四、宗教團體。\n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n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n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n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n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n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n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n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n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n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n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前法版本":"20080718-三讀","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一、第三項依據修正動議修正通過。\n 二、其餘各項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_id":"0101218-20100107-三讀-20080718-第七條","_prev_id":"0101218-20080718-三讀-20080718-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41223-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日期":20141223,"動作":"修正","內容":"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n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n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n 四、宗教團體。\n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n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n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n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n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n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n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n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n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n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n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前法版本":"20100107-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政府機關(構)之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事涉政府預算之編列與工程之招標等作業,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又屬組織再造後之裁撤機關,相關事務如兼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辦理,更為周全完備,爰修正原條文第四項第二款。","_id":"0101218-20141223-三讀-20080718-第七條","_prev_id":"0101218-20100107-三讀-20080718-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n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n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n 四、宗教團體。\n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n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n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n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n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n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n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n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n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n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n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前法版本":"20100107-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1218-20170331-三讀-20080718-第七條","_prev_id":"0101218-20100107-三讀-20080718-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9-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日期":20180529,"動作":"未變更","內容":"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n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n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n 四、宗教團體。\n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n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n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n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n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n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n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n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n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n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n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n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n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前法版本":"20100107-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1218-20180529-三讀-20080718-第七條","_prev_id":"0101218-20100107-三讀-20080718-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