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218"}},{"term":{"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九條"}}],"filter":[]}},"page":1,"total":9,"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218&lawline_id=20080718-%E7%AC%AC%E4%BA%8C%E5%8D%81%E4%B9%9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607070200300","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九條","順序":2,"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160614,"動作":"修正","內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前法版本":"20080718-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607070200300","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係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罰。又本法施行已逾十年,大額違法捐贈難謂可非難程度低而須減輕其罰責,爰刪除但書有關處罰額度之上限規定。\n\n三、增訂第三項。為配合第十八條增列第二項規定,政黨捐贈其所推薦公職候選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自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或捐贈總額超過上限者,處其捐贈金額二倍之罰鍰。","_id":"0101218-bill-1050607070200300-20080718-第二十九條","_prev_id":"0101218-20080718-三讀-2008071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304070200400","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九條","順序":7,"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160315,"動作":"修正","內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前法版本":"20080718-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304070200400","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定其應處之罰責。又本法施行已逾十年,大額違法捐贈難謂猶具可非難程度低之情事,而須減輕其罰責,爰刪除但書有關處罰額度之上限規定。\n\n三、增訂第三項。為配合第十八條增列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政黨捐贈其所推薦公職候選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自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或捐贈總額超過上限者,處其捐贈金額二倍之罰鍰。","_id":"0101218-bill-1050304070200400-20080718-第二十九條","_prev_id":"0101218-20080718-三讀-2008071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1225070300500","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九條","順序":8,"條號":"(修正通過)\n第二十九條\n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n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母層級":"","日期":20180327,"動作":"刪除","內容":"","前法版本":"20080718-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1225070300500","說明":"委員高志鵬等23人提案:\n\n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定其應處之罰責。又本法施行已逾十年,大額違法捐贈難謂猶具可非難程度低之情事,而須減輕其罰責,爰刪除但書有關處罰額度之上限規定。\n\n三、增訂第三項。為配合第十八條增列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政黨捐贈其所推薦公職候選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自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或捐贈總額超過上限者,處其捐贈金額二倍之罰鍰。\n\n委員陳其邁等18人提案:\n\n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係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罰。又本法施行已逾十年,大額違法捐贈難謂可非難程度低而須減輕其罰責,爰刪除但書有關處罰額度之上限規定。\n\n三、增訂第三項。為配合第十八條增列第二項規定,政黨捐贈其所推薦公職候選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自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或捐贈總額超過上限者,處其捐贈金額二倍之罰鍰。\n\n審查會:\n\n修正通過。","_id":"0101218-bill-1061225070300500-20080718-第二十九條","_prev_id":"0101218-20080718-三讀-2008071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080718-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080718,"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080718-三讀-2008071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081226-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081226,"動作":"未變更","內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081226-三讀-2008071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100107,"動作":"未變更","內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100107-三讀-2008071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41223-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141223,"動作":"未變更","內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141223-三讀-2008071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170331-三讀-2008071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9-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180529,"動作":"修正","內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n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前法版本":"20080718-三讀","此法版本":"20180529-三讀","說明":"一、第一項修正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n 二、修正第二項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定其應處之罰責。又本法施行已逾十年,大額違法捐贈難謂猶具可非難程度低之情事,而須減輕其罰責,爰刪除但書有關處罰額度之上限規定。","_id":"0101218-20180529-三讀-20080718-第二十九條","_prev_id":"0101218-20080718-三讀-20080718-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