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218"}},{"term":{"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218&lawline_id=20080718-%E7%AC%AC%E4%BA%8C%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080718-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日期":20080718,"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受理申報機關對於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得要求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查核之;必要時,並得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 政治獻金收支憑證、證明文件,應於申報後保管五年。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 第一項查核準則,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080718-三讀-20080718-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081226-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日期":20081226,"動作":"未變更","內容":"受理申報機關對於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得要求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查核之;必要時,並得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 政治獻金收支憑證、證明文件,應於申報後保管五年。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 第一項查核準則,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081226-三讀-20080718-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日期":20100107,"動作":"未變更","內容":"受理申報機關對於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得要求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查核之;必要時,並得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 政治獻金收支憑證、證明文件,應於申報後保管五年。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 第一項查核準則,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100107-三讀-20080718-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41223-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日期":20141223,"動作":"未變更","內容":"受理申報機關對於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得要求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查核之;必要時,並得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 政治獻金收支憑證、證明文件,應於申報後保管五年。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 第一項查核準則,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141223-三讀-20080718-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受理申報機關對於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得要求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查核之;必要時,並得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 政治獻金收支憑證、證明文件,應於申報後保管五年。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 第一項查核準則,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170331-三讀-20080718-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9-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日期":20180529,"動作":"未變更","內容":"受理申報機關對於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得要求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查核之;必要時,並得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 政治獻金收支憑證、證明文件,應於申報後保管五年。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 第一項查核準則,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180529-三讀-20080718-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