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218"}},{"term":{"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條"}}],"filter":[]}},"page":1,"total":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218&lawline_id=20080718-%E7%AC%AC%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080718-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20080718,"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n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n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n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n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080718-三讀-20080718-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081226-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2008122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n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n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n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n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081226-三讀-20080718-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20100107,"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n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n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n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n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100107-三讀-20080718-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41223-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20141223,"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n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n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n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n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141223-三讀-20080718-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n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n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n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n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170331-三讀-20080718-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218","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9-三讀","法條代碼":"20080718-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20180529,"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n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n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n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n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80718-三讀","說明":"","_id":"0101218-20180529-三讀-20080718-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