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228"}}],"filter":[]}},"page":1,"total":49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228","lawline":[{"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工作師權利義務,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一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工作師權利義務,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一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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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1121070200100","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七條","順序":1,"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161121,"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n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n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三、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四、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n前項第二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前法版本":"20090512-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1121070200100","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刪除,第三款移列為第二款,第四款移列為第三款,第五款移列為第四款。第二項文字修正。\n\n二、若社會工作師之身心狀況已達無法執業之情形,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已足以作為限制其執業之依據,不須維持第二款規定。\n\n三、爰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刪除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限制,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自由。\n\n四、本條第二項規定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配合前項修正部分文字。","_id":"0101228-bill-1051121070200100-20071219-第七條","_prev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1222070200600","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三條","順序":1,"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71226,"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2007121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1222070200600","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社會師工作法所定隸屬於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管轄。","_id":"0101228-bill-1061222070200600-20071219-第三條","_prev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0709070200100","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三條","順序":1,"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918,"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2007121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0709070200100","說明":"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_id":"0101228-bill-1070709070200100-20071219-第三條","_prev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n 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80315070201900","法條代碼":"20071219-第四十九條","順序":1,"條號":"第四十九條","母層級":"第七章 附則","日期":20190326,"動作":"修正","內容":"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n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前法版本":"2007121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80315070201900","說明":"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n\n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_id":"0101228-bill-1080315070201900-20071219-第四十九條","_prev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四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n 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81205070300600","法條代碼":"20071219-第四十九條","順序":1,"條號":"第四十九條","母層級":"第七章 附則","日期":20191213,"動作":"修正","內容":"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n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前法版本":"20191213-三讀","此法版本":"bill-1081205070300600","說明":"委員陳超明等16人提案:\n\n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n\n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n\n審查會:\n\n照案通過。","_id":"0101228-bill-1081205070300600-20071219-第四十九條","_prev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四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n 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07121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社會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社會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20402,"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19970311-三讀","此法版本":"20020402-三讀","說明":"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條文中之「省社會處」刪除。另將直轄市主管關之層級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三條","_prev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3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19970311-三讀","此法版本":"20020402-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三條","_prev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1121070200100","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條","順序":2,"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161121,"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n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n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n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四、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五、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n前項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20090512-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1121070200100","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刪除,第四款移列為第三款,第五款移列為第四款,第六款移列為第五款。第二項文字修正。\n\n二、若社會工作師之身心狀況已達無法執業之情形,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已足以作為限制其執業之依據,不須維持第三款規定。\n\n三、爰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刪除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限制,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自由。\n\n四、本條第二項規定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配合前項修正部分文字。","_id":"0101228-bill-1051121070200100-20071219-第十條","_prev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130,"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20071219-三讀","此法版本":"20181130-三讀","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社會工作師相關業務已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予修正。","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三條","_prev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20071219-三讀","此法版本":"20181130-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三條","_prev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20071219-三讀","此法版本":"20181130-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071219-第三條","_prev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n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n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020402,"動作":"未變更","內容":"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n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03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n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07121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社會工作師考試:\n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者。\n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n 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社會工作師考試:\n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者。\n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n 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020402,"動作":"未變更","內容":"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社會工作師考試:\n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者。\n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n 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03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社會工作師考試:\n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者。\n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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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取得","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n 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n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n 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n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n 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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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取得","日期":20020402,"動作":"未變更","內容":"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03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n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n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n 四、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 五、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n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090512,"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n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n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 四、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 五、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n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前法版本":"20071219-三讀","此法版本":"20090512-三讀","說明":"一、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受輔助宣告」之相關規定,爰配合將第一項第三款之「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另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不宜為社會工作師業務,爰於同項款增列「受輔助宣告」者亦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規定;其餘各款未修正。\n 二、第二項未修正。","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七條","_prev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181130,"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n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n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 三、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 四、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n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前法版本":"20090512-三讀","此法版本":"20181130-三讀","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刪除,第三款移列為第二款,第四款移列為第三款,第五款移列為第四款。第二項文字修正。\n 二、若社會工作師之身心狀況已達無法執業之情形,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已足以作為限制其執業之依據,不須維持第二款規定。\n 三、爰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刪除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限制,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自由。\n 四、本條第二項規定於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配合前項修正部分文字。","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七條","_prev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n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n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 三、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 四、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n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前法版本":"20090512-三讀","此法版本":"20181130-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七條","_prev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20230523,"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n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n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 四、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 五、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 六、前三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n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前法版本":"20181130-三讀","此法版本":"20230523-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071219-第七條","_prev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資格取得","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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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取得","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請領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071219-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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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071219-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之:\n 一、經撤銷社會工作師證書者。\n 二、經撤銷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n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者。\n 前項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之:\n 一、經撤銷社會工作師證書者。\n 二、經撤銷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n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者。\n 前項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20402,"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之:\n 一、經撤銷社會工作師證書者。\n 二、經撤銷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n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者。\n 前項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30520,"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n 一、經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n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n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n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19970311-三讀","此法版本":"20030520-三讀","說明":"一、本條係規定行政機關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之處理原則,惟如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應視個案情形之不同分別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撤銷或廢止之規定處理,爰於第一項序文增列「廢止」文字,以資周延;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者為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情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n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十條","_prev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n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n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n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n 五、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 六、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n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90512,"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n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n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n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 五、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 六、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n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20071219-三讀","此法版本":"20090512-三讀","說明":"一、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受輔助宣告」之相關規定,爰配合將第一項第四款之「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另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不宜為社會工作師業務,爰於同項款增列「受輔助宣告」者亦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規定;其餘各款未修正。\n 二、第二項未修正。","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十條","_prev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181130,"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n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n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n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n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 五、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 六、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n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20090512-三讀","此法版本":"20181130-三讀","說明":"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隱含以身心障礙者為就業限制之規定,予以檢討,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說明如下:\n (一)考量社會工作師服務領域多元而廣泛,為保護其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及己身之安全,將所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並強化客觀認定機制為「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n (二)配合第四十七條規定之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劃分,爰將所定「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十條","_prev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n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n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n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n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 五、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 六、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n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20090512-三讀","此法版本":"20181130-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十條","_prev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230523,"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n 一、經撤銷或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n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n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n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20181130-三讀","此法版本":"20230523-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071219-第十條","_prev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n 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n 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n 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n 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2040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n 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n 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3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n 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n 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n 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n 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n 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n 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n 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n 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n 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n 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n 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n 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071219-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社會工作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社會工作師之機關(構)、團體為之。但機關(構)、團體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19990622,"動作":"修正","內容":"社會工作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關(構)、團體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19970311-三讀","此法版本":"19990622-三讀","說明":"參照職能治療師法第九條規定,刪除原條文中「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社會工作師之機關(構)、團體為之」等限制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規定。","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十二條","_prev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2040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關(構)、團體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19970311-三讀","此法版本":"19990622-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十二條","_prev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3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關(構)、團體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19970311-三讀","此法版本":"19990622-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十二條","_prev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n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n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n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n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n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n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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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日期":2003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至少保存十年。\n 前項紀錄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n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n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n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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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未設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訂定。","前法版本":"19970311-三讀","此法版本":"20020402-三讀","說明":"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省主管機關受召集會商訂定倫理守則之規定刪除。","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十八條","_prev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3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n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未設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訂定。","前法版本":"19970311-三讀","此法版本":"20020402-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十八條","_prev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n 前項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n 前項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n 前項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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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三條所訂之業務三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n 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三條所訂之業務三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2040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n 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三條所訂之業務三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3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n 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三條所訂之業務三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230523-第十七條之二","順序":18,"條號":"第十七條之二","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230523,"動作":"增訂","內容":"社會工作師懲戒之方式如下:\n 一、警告。\n 二、命接受第十八條第一項以外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或進修。\n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n 四、廢止執業執照。\n 五、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n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23-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230523-第十七條之二"},{"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2040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3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社會工作師依據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守則執行業務,涉及訴訟,所屬團體、事務所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依據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守則執行業務,涉及訴訟,所屬團體、事務所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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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組織、會議、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23-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230523-第十七條之三"},{"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n 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類似名稱。","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n 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類似名稱。","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2040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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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n 前項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07121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核定之。\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核定之。\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20402,"動作":"修正","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前法版本":"19970311-三讀","此法版本":"20020402-三讀","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省主管機關核定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費標準之規定,修正改為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二十二條","_prev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3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前法版本":"19970311-三讀","此法版本":"20020402-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二十二條","_prev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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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將其社會工作師證書、執業執照、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將其社會工作師證書、執業執照、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2040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將其社會工作師證書、執業執照、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3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將其社會工作師證書、執業執照、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社會工作師證照不得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不得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證照不得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不得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證照不得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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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為前項廣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n 一、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n 二、社會工作師之姓名、證書字號。\n 三、第十三條所訂社會工作師之業務。\n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事項。\n 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為前項廣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2040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n 一、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n 二、社會工作師之姓名、證書字號。\n 三、第十三條所訂社會工作師之業務。\n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事項。\n 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為前項廣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3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n 一、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n 二、社會工作師之姓名、證書字號。\n 三、第十三條所訂社會工作師之業務。\n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事項。\n 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為前項廣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之。\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之。\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之。\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之。\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一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n 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071219-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變更登記:\n 一、停業。\n 二、歇業。\n 三、復業。\n 四、遷移。\n 五、其他登記事項變更。\n 前項第四款之遷移如變更原行政區域時,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變更登記:\n 一、停業。\n 二、歇業。\n 三、復業。\n 四、遷移。\n 五、其他登記事項變更。\n 前項第四款之遷移如變更原行政區域時,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2040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變更登記:\n 一、停業。\n 二、歇業。\n 三、復業。\n 四、遷移。\n 五、其他登記事項變更。\n 前項第四款之遷移如變更原行政區域時,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3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變更登記:\n 一、停業。\n 二、歇業。\n 三、復業。\n 四、遷移。\n 五、其他登記事項變更。\n 前項第四款之遷移如變更原行政區域時,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將其社會工作師證書、執業執照、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將其社會工作師證書、執業執照、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將其社會工作師證書、執業執照、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將其社會工作師證書、執業執照、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二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07121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由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當地主管機關將服務對象轉介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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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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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五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之。\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071219-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公會","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工作之社會工作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公會","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工作之社會工作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公會","日期":20020402,"動作":"未變更","內容":"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工作之社會工作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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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進行檢查或督導考核。","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進行檢查或督導考核。","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六條","順序":29,"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將其社會工作師證書、執業執照、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071219-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三十一條","順序":30,"條號":"第三十一條","母層級":"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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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一個為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三十二條","順序":3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公會","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一個為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八條","順序":31,"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071219-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章 公會","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各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章 公會","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各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章 公會","日期":20020402,"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各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章 公會","日期":2003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各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章 公會","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直轄市及縣 (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n 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 (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章 公會","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直轄市及縣 (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n 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 (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