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228"}},{"term":{"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條"}}],"filter":[]}},"page":1,"total":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228&lawline_id=19970311-%E7%AC%AC%E5%8D%81%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70311-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19970311,"動作":"制定","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之:\n 一、經撤銷社會工作師證書者。\n 二、經撤銷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n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者。\n 前項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之:\n 一、經撤銷社會工作師證書者。\n 二、經撤銷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n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者。\n 前項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19990622-三讀-19970311-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20402-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20402,"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之:\n 一、經撤銷社會工作師證書者。\n 二、經撤銷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n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者。\n 前項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70311-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20402-三讀-19970311-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30520-三讀","法條代碼":"19970311-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執業","日期":20030520,"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n 一、經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n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n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n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19970311-三讀","此法版本":"20030520-三讀","說明":"一、本條係規定行政機關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之處理原則,惟如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應視個案情形之不同分別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撤銷或廢止之規定處理,爰於第一項序文增列「廢止」文字,以資周延;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者為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情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n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_id":"0101228-20030520-三讀-19970311-第十條","_prev_id":"0101228-19970311-三讀-19970311-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