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228"}},{"term":{"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九條"}}],"filter":[]}},"page":1,"total":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228&lawline_id=20071219-%E7%AC%AC%E4%BA%8C%E5%8D%81%E4%B9%9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19-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712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71219-三讀-20071219-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090512-三讀-20071219-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18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81130-三讀-20071219-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191213-三讀-20071219-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22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71219-第二十九條","順序":32,"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n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1219-三讀","說明":"","_id":"0101228-20230523-三讀-20071219-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