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283"}},{"term":{"法條代碼":"20230505-第十六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283&lawline_id=20230505-%E7%AC%AC%E5%8D%81%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283","法律版本代碼":"20230505-三讀","法條代碼":"20230505-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日期":20230505,"動作":"制定","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社會福利事項:\n 一、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n 二、中央社會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n 三、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之政策研究、統計及調查。\n 四、直轄市、縣(市)或區域性社會福利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料蒐集及運用。\n 五、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事業之設立、督導及評鑑。\n 六、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專業人力資源、訓練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輔導。\n 七、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與科技之合作、創新發展及跨域人才培育。\n 八、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國際交流之促進。\n 九、其他直轄市、縣(市)因地制宜之社會福利事項。\n 前項社會福利事項,涉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該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05-三讀","說明":"","_id":"0101283-20230505-三讀-20230505-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