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283"}},{"term":{"法條代碼":"20230505-第十四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283&lawline_id=20230505-%E7%AC%AC%E5%8D%81%E5%9B%9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283","法律版本代碼":"20230505-三讀","法條代碼":"20230505-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日期":20230505,"動作":"制定","內容":"各級政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以委託、特約、補助、獎勵或其他多元方式,提供國民可近、便利、適足及可負擔之福利服務。\n 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依實際需要,就受委託者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人力、必要費用、驗收與付款方式及其他與服務品質相關之事項,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溝通協商;協商之代表,得由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團體共同推舉之。\n 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合理編列充足經費,落實徵選受委託者及採購相關規定,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以維護服務使用者之權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05-三讀","說明":"","_id":"0101283-20230505-三讀-20230505-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