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416"}},{"term":{"法條代碼":"19670428-第二十三條"}}],"filter":[]}},"page":1,"total":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416&lawline_id=19670428-%E7%AC%AC%E4%BA%8C%E5%8D%81%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416","法律版本代碼":"19670428-三讀","法條代碼":"19670428-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附則","日期":19670428,"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撫卹受益人在領受年撫金期間,得憑撫卹令享受左列權利:\n 一、作戰或因公死亡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成年為止。\n 二、凡政府機關及公營工廠,准優先就業或入廠學習。\n 三、家境貧困不能維持生活者,由政府予以扶助,生活必需之公共措施,得予減費優待。\n 四、直接需地自耕或需屋自住者,於承墾、承租、承領、承購公地或公有房屋,或貸款而與其他人具有相同條件時,應享優先權。\n 五、六歲以下無力扶養之子女,得免費入公私立之托兒所或育幼院等;年老無法生活之直系尊親屬,得優先入養老院或救濟院等。\n 六、患病無力自行醫療者,得由軍公醫院或地方政府指定之特約醫院醫師,予以減費或免費之優待。\n 七、死亡不能埋葬或遭意外災害者,得向地方政府申請救濟。\n 八、投考各級學校,得優先錄取,並予免費或補助。\n 前項權利,如所持撫卹令被撤銷或停止,或撫卹令規定期限屆滿時,其應享權利亦同時停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70428-三讀","說明":"","_id":"0101416-19670428-三讀-19670428-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416","法律版本代碼":"19910313-三讀","法條代碼":"19670428-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附則","日期":19910313,"動作":"未變更","內容":"撫卹受益人在領受年撫金期間,得憑撫卹令享受左列權利:\n 一、作戰或因公死亡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成年為止。\n 二、凡政府機關及公營工廠,准優先就業或入廠學習。\n 三、家境貧困不能維持生活者,由政府予以扶助,生活必需之公共措施,得予減費優待。\n 四、直接需地自耕或需屋自住者,於承墾、承租、承領、承購公地或公有房屋,或貸款而與其他人具有相同條件時,應享優先權。\n 五、六歲以下無力扶養之子女,得免費入公私立之托兒所或育幼院等;年老無法生活之直系尊親屬,得優先入養老院或救濟院等。\n 六、患病無力自行醫療者,得由軍公醫院或地方政府指定之特約醫院醫師,予以減費或免費之優待。\n 七、死亡不能埋葬或遭意外災害者,得向地方政府申請救濟。\n 八、投考各級學校,得優先錄取,並予免費或補助。\n 前項權利,如所持撫卹令被撤銷或停止,或撫卹令規定期限屆滿時,其應享權利亦同時停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70428-三讀","說明":"","_id":"0101416-19910313-三讀-19670428-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