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416"}},{"term":{"法條代碼":"19670428-第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416&lawline_id=19670428-%E7%AC%AC%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416","法律版本代碼":"19670428-三讀","法條代碼":"19670428-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撫卹給與","日期":19670428,"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左列順序定之:\n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女以未出嫁者為限。\n 二、祖父母及孫。但孫女以未出嫁者為限。\n 三、未成年或已成年而殘廢不能謀生之胞兄弟姊妹。但姊妹以未出嫁者為限。\n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得計口均分;如願放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撫卹權利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70428-三讀","說明":"","_id":"0101416-19670428-三讀-19670428-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6","法律版本代碼":"19910313-三讀","法條代碼":"19670428-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撫卹給與","日期":19910313,"動作":"修正","內容":"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左列順序定之:\n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n 二、祖父母及孫。但孫女以未出嫁者為限。\n 三、未成年或已成年而殘廢不能謀生之胞兄弟姊妹。但姊妹以未出嫁者為限。\n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得計口均分;如願放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撫卹權利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前法版本":"19670428-三讀","此法版本":"19910313-三讀","說明":"一、為平衡軍公教待遇一致原則,宜刪除「女以未出嫁」等字。\n 二、如死亡當事人並無父母、妻子、亦無兒子者,則其「女已出嫁」為受益人並無不當。\n 三、基於現行人口政策,及男女平等精神,允宜已出嫁之女為受益人之權益。","_id":"0101416-19910313-三讀-19670428-第十七條","_prev_id":"0101416-19670428-三讀-19670428-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