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416"}},{"term":{"法條代碼":"20021210-第三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9,"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416&lawline_id=20021210-%E7%AC%AC%E4%B8%89%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41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0518070281100","法條代碼":"20021210-第三十七條","順序":10,"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日期":20170523,"動作":"修正","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機關得視年度經費,及當事人生活狀況,發給照護金:\n一、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自因病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其停役之原因經檢定成障或死亡者。\n二、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病傷死亡事故者。\n三、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發生病傷死亡事故者。\n四、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軍中聘任人員、僱用員工發生病傷死亡事故者。\n五、依本條例辦理撫卹之國軍在臺遺族、傷障人員及經國防部核定有案之無依軍眷。\n前項各款照護金發給項目、適用地區、適用對象、發給條件、限制因素、金額標準、申領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前法版本":"20021210-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518070281100","說明":"一、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法規使用「殘」字獲認為「不當」與「歧視性」意涵之文字,爰修正第一項之文字,俾維權益並符國際潮流。\n\n二、第二項未修正。","_id":"0101416-bill-1060518070281100-20021210-第三十七條","_prev_id":"0101416-20021210-三讀-20021210-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0809070100200","法條代碼":"20021210-第三十七條","順序":10,"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日期":20180918,"動作":"修正","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機關得視年度經費,及當事人生活狀況,發給照護金:\n一、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自因病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其停役之原因經檢定為身心障礙或死亡。\n二、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病傷死亡事故。\n三、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發生病傷死亡事故。\n四、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軍中聘任人員、僱用員工發生病傷死亡事故。\n五、依本條例辦理撫卹之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人員及經國防部核定有案之無依軍眷。\n前項各款照護金發給項目、適用地區、適用對象、發給條件、限制因素、金額標準、申領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前法版本":"20021210-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0809070100200","說明":"一、為符法制體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者」字刪除;又修正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成殘」、「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二項未修正。","_id":"0101416-bill-1070809070100200-20021210-第三十七條","_prev_id":"0101416-20021210-三讀-20021210-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6","法律版本代碼":"20021210-三讀","法條代碼":"20021210-第三十七條","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日期":20021210,"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機關得視年度經費,及當事人生活狀況,發給照護金:\n 一、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自因病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其停役之原因經檢定成殘或死亡者。\n 二、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病傷死亡事故者。\n 三、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發生病傷死亡事故者。\n 四、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軍中聘任人員、僱用員工發生病傷死亡事故者。\n 五、依本條例辦理撫卹之國軍在臺遺族、傷殘人員及經國防部核定有案之無依軍眷。\n 前項各款照護金發給項目、適用地區、適用對象、發給條件、限制因素、金額標準、申領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21210-三讀","說明":"","_id":"0101416-20021210-三讀-20021210-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6","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5-三讀","法條代碼":"20021210-第三十七條","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日期":20090515,"動作":"未變更","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機關得視年度經費,及當事人生活狀況,發給照護金:\n 一、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自因病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其停役之原因經檢定成殘或死亡者。\n 二、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病傷死亡事故者。\n 三、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發生病傷死亡事故者。\n 四、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軍中聘任人員、僱用員工發生病傷死亡事故者。\n 五、依本條例辦理撫卹之國軍在臺遺族、傷殘人員及經國防部核定有案之無依軍眷。\n 前項各款照護金發給項目、適用地區、適用對象、發給條件、限制因素、金額標準、申領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21210-三讀","說明":"","_id":"0101416-20090515-三讀-20021210-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6","法律版本代碼":"20110329-三讀","法條代碼":"20021210-第三十七條","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日期":20110329,"動作":"未變更","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機關得視年度經費,及當事人生活狀況,發給照護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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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照護金發給項目、適用地區、適用對象、發給條件、限制因素、金額標準、申領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前法版本":"20021210-三讀","此法版本":"20190503-三讀","說明":"","_id":"0101416-20201229-三讀-20021210-第三十七條","_prev_id":"0101416-20021210-三讀-20021210-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6","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21210-第三十七條","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機關得視年度經費,及當事人生活狀況,發給照護金:\n 一、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自因病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其停役之原因經檢定為身心障礙或死亡。\n 二、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病傷死亡事故。\n 三、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發生病傷死亡事故。\n 四、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軍中聘任人員、僱用員工發生病傷死亡事故。\n 五、依本條例辦理撫卹之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人員及經國防部核定有案之無依軍眷。\n 前項各款照護金發給項目、適用地區、適用對象、發給條件、限制因素、金額標準、申領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前法版本":"20021210-三讀","此法版本":"20190503-三讀","說明":"","_id":"0101416-20230523-三讀-20021210-第三十七條","_prev_id":"0101416-20021210-三讀-20021210-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