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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集","日期":20170307,"動作":"修正","內容":"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n一、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n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前法版本":"20111213-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302070200600","說明":"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之文字,將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亦納入可緩徵的客體,使其也享有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相同之緩徵權利,以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_id":"0101417-bill-1060302070200600-20000115-第三十五條","_prev_id":"0101417-20111213-三讀-20000115-第三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0301070201300","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170307,"動作":"修正","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20160503-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301070201300","說明":"鑑於本條次針對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相關文字之設計,係民國八十九年政府基於時空環境需要,為鼓勵頂尖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選手表現,針對兵役法補充兵適用範圍之擴大修正。然國家代表隊之適用層面甚廣,而其它項目之國家代表隊,如國際技職競賽等領域,其選手之付出亦不亞於體育競技項目,而亞洲鄰近國家如韓國更因重視技職教育,亦令為技職國手備有免役配套。是故,為彰顯政府重視技職教育精神,並賦予教育部針對不同領域之國家代表隊選手適用本法之空間,爰刪除「體育競技」等文字。","_id":"0101417-bill-1060301070201300-20000115-第十七條","_prev_id":"0101417-20160503-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7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7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70526-三讀-20000115-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0331070201700","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六條","順序":1,"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180403,"動作":"修正","內容":"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n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n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n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n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n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n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n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者,得折減之。\n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前法版本":"20121218-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0331070201700","說明":"一、查現行軍事訓練役役期為十六週,而軍事院校學生在學期間須接受八週入伍訓及十週的軍事訓練,就總時數而言已逾前開長度,且所受之訓練應與軍事訓練役相當,倘不允其折抵軍事訓練役役期,恐有重複訓練之虞,爰增訂第十六條第五項,針對軍事院校學生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者,納入折減役期之範圍。\n\n二、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爰增訂第六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等事項,授權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及內政部訂定辦法,據以執行。","_id":"0101417-bill-1070331070201700-20000115-第十六條","_prev_id":"0101417-20121218-三讀-20000115-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90322,"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90322-三讀-20000115-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90224070203500","法條代碼":"20000115-第四十三條","順序":1,"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第八章 召集","日期":20200226,"動作":"修正","內容":"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n一、患病不堪行動者。\n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n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n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n五、因事赴國外者。\n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n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八、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n前項第八款特殊事由標準由國防部另定之。","前法版本":"20000115-三讀","此法版本":"bill-1090224070203500","說明":"一、本條第八款修正,並新增第二項。\n\n二、查「不可抗力」之文義解釋,係「人力不能抗拒」且「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無法避免」,該要件之比較法解釋,亦可考自法國法「不可預見」、「無法抗拒」、「外來性」;德國法「外來作用」、「異常」、「不可避免」;英國法之「外在事件」、「極端狀況改變」及美國法之「異常」、「無法預期」與「無法避免」(以上參自宋泓璟《不可抗力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6,頁163),惟檢視該要件之內涵與意義,均難與國防部於2015年6月5日頒定之國動全防字第1040000366號函所示,現行以補充本條文之「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點閱、勤務召集範圍基準表」之第八款補充規定之「不可抗力」之十項因素相提並論。如「交通延誤」、「兄弟姊妹在營」、「參加國家考試」等「人為」因素,依我國最高法院傳統實務見解並非屬於「不可抗力」之解釋範疇內(參最高法院第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五號判決)。\n\n三、晚近實務見解又指出,海盜、內戰、暴動、叛亂、內亂、革命「近於」、「幾近」不可抗力(參最高法院第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判決),若採寬鬆解釋,亦難認為此類情事「不可抗力」即能依照該款令役男免於召集。而就體系論,本條文各款除第一款外,均難認定屬於「不可抗力」情形者,概括條款卻限定於「不可抗力」亦有行為非難程度不一、輕重失衡之虞,在在顯示「不可抗力」應屬民事契約法領域適用之要件,與國防事務規範之目的、功能皆要屬有間,故於不變動國防部召集現有實務之情況下,應將「不可抗力」修正為「特殊事由」方屬妥適。\n\n四、新增第二項,規範修正後之第一項第八款「特殊事由」標準由國防部另定之。","_id":"0101417-bill-1090224070203500-20000115-第四十三條","_prev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四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28-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00428,"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200428-三讀-20000115-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8-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418,"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230418-三讀-20000115-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bill-202103164000000","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230523,"動作":"修正","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期間、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n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20170526-三讀","此法版本":"bill-202103164000000","說明":"一、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增加「期間」二字,俾使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履行補充兵役義務之「期間」應有明確法律授權依據,以供遵循。","_id":"0101417-bill-202103164000000-20000115-第十七條","_prev_id":"0101417-20170526-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330609-三讀","法條代碼":"1933060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19330609,"動作":"制定","內容":"男子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在不服本法所定之常備兵役時,服國民兵役,平時受規定之軍事教育,戰時以國民政府之命令徵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330609-三讀","說明":"","_id":"0101417-19330609-三讀-1933060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350223-三讀","法條代碼":"1933060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19350223,"動作":"未變更","內容":"男子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在不服本法所定之常備兵役時,服國民兵役,平時受規定之軍事教育,戰時以國民政府之命令徵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330609-三讀","說明":"","_id":"0101417-19350223-三讀-1933060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430227-三讀","法條代碼":"19430227-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4302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男子自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30227-三讀","說明":"","_id":"0101417-19430227-三讀-19430227-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460928-三讀","法條代碼":"19460928-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460928,"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男子自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n 軍官佐之除役,另以法律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60928-三讀","說明":"","_id":"0101417-19460928-三讀-19460928-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11214-三讀","法條代碼":"19511214-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511214,"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男子自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軍官佐之除役另以法律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11214-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11214-三讀-19511214-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40803-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540803,"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n 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40803-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40803-三讀-19540803-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90721-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590721,"動作":"未變更","內容":"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n 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40803-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90721-三讀-19540803-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740702-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740702,"動作":"未變更","內容":"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n 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40803-三讀","說明":"","_id":"0101417-19740702-三讀-19540803-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00115-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00115,"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n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n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51122-三讀-20000115-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0305,"動作":"修正","內容":"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n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前法版本":"20000115-三讀","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_id":"0101417-20070305-三讀-20000115-第三條","_prev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8121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81212,"動作":"未變更","內容":"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n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前法版本":"20000115-三讀","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81212-三讀-20000115-第三條","_prev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90414-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n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前法版本":"20000115-三讀","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90414-三讀-20000115-第三條","_prev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1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n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前法版本":"20000115-三讀","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11213-三讀-20000115-第三條","_prev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21218-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21218,"動作":"未變更","內容":"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n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前法版本":"20000115-三讀","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21218-三讀-20000115-第三條","_prev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60503-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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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役、士官役","日期":19590721,"動作":"未變更","內容":"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n 士官役,分為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40803-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90721-三讀-19540803-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740702-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19740702,"動作":"未變更","內容":"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n 士官役,分為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40803-三讀","說明":"","_id":"0101417-19740702-三讀-19540803-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00115-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00115,"動作":"全文修正","內容":"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n 士官役分為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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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常備兵現役,於期滿後,得志願留營。","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30227-三讀","說明":"","_id":"0101417-19430227-三讀-19430227-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460928-三讀","法條代碼":"19460928-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役種","日期":19460928,"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常備兵役分左列二種:\n 一、現役:以男子年滿二十歲之翌年,經徵兵檢查合格,徵集入營者服之,為期二年。但步兵之軍士及特種兵、特業兵為期三年。\n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n 常備兵現役如為高中以上畢業生,其服役期間為一年,但特種兵、特業兵為期一年又六個月。","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60928-三讀","說明":"","_id":"0101417-19460928-三讀-19460928-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11214-三讀","法條代碼":"19511214-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役種","日期":19511214,"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常備兵役分左列二種:\n 一、現役:以男子年滿二十歲之翌年,經徵兵檢查合格徵集入營者服之,為期二年。\n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11214-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11214-三讀-19511214-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40803-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19540803,"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左:\n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軍官教育,期滿考試合格者服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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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官署及自治機關,對於前項所載各事項,有依法令協助辦理之責。","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330609-三讀","說明":"","_id":"0101417-19350223-三讀-19330609-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430227-三讀","法條代碼":"19430227-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服役","日期":194302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國民兵役,平時受規定之軍事教育,戰時或事變時以命令召集,服任左列勤務。\n 一、作戰部隊之補充。\n 二、輔助作戰勤務。\n 三、地方治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30227-三讀","說明":"","_id":"0101417-19430227-三讀-19430227-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460928-三讀","法條代碼":"19460928-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役種","日期":19460928,"動作":"全文修正","內容":"補充兵役分左列二種:\n 一、現役:凡適合常備兵役之超額男子,視國防需要,每年徵集一部入營,由常備師或管區施以四個月至六個月之訓練,期滿退伍。\n 二、預備役:以補充兵現役期滿退伍者充之,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60928-三讀","說明":"","_id":"0101417-19460928-三讀-19460928-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11214-三讀","法條代碼":"19511214-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役種","日期":19511214,"動作":"全文修正","內容":"補充兵役分左列二種:\n 一、現役:凡適合常備兵現役之超額男子,視國防需要每年徵集一部入營,施以三個月至六個月之訓練。\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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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70305,"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n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兵,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士官,志願轉服之。\n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70305-三讀-20000115-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8121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81212,"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n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兵,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士官,志願轉服之。\n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81212-三讀-20000115-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90414-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9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n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兵,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士官,志願轉服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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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16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n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兵,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士官,志願轉服之。\n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60503-三讀-20000115-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7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17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n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兵,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士官,志願轉服之。\n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70526-三讀-20000115-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190322,"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n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兵,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士官,志願轉服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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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處有期徒刑或褫奪公權,經核准停役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30227-三讀","說明":"","_id":"0101417-19430227-三讀-19430227-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460928-三讀","法條代碼":"19460928-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役種","日期":19460928,"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國民兵役分左列三種:\n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二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n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及齡之年,由縣市政府施以二個月至三個月之集中軍事訓練。\n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及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施以相當之軍事訓練。\n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60928-三讀","說明":"","_id":"0101417-19460928-三讀-19460928-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11214-三讀","法條代碼":"19511214-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役種","日期":19511214,"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國民兵役分左列三種:\n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二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n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由縣市政府施以一個月至三個月之集中軍事訓練。\n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就所在地施以相當之軍事訓練。\n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11214-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11214-三讀-19511214-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40803-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19540803,"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預備軍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合格者服之:\n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n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n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40803-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40803-三讀-19540803-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90721-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19590721,"動作":"未變更","內容":"預備軍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合格者服之:\n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n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n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40803-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90721-三讀-19540803-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740702-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19740702,"動作":"未變更","內容":"預備軍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合格者服之:\n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n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n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40803-三讀","說明":"","_id":"0101417-19740702-三讀-19540803-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00115-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00115,"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n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n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n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n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n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n 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n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n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n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n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n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n 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51122-三讀-20000115-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70305,"動作":"未變更","內容":"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n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n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n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n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n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n 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70305-三讀-20000115-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8121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81212,"動作":"未變更","內容":"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n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n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n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n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n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n 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81212-三讀-20000115-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90414-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9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n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n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n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n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n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n 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90414-三讀-20000115-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11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n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n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n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n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n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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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n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n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n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n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n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n 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51122-三讀-20000115-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70305,"動作":"未變更","內容":"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n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n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n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n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n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n 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70305-三讀-20000115-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8121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81212,"動作":"未變更","內容":"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n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n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n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n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n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n 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81212-三讀-20000115-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90414-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9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n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n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n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n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n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n 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90414-三讀-20000115-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11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n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n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n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n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n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n 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11213-三讀-20000115-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21218-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121218,"動作":"未變更","內容":"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n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n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n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n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n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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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9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n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90414-三讀-20000115-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11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n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11213-三讀-20000115-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21218-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121218,"動作":"未變更","內容":"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n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21218-三讀-20000115-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60503-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16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n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60503-三讀-20000115-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7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17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n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70526-三讀-20000115-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190322,"動作":"未變更","內容":"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n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90322-三讀-20000115-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28-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200428,"動作":"未變更","內容":"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n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200428-三讀-20000115-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8-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230418,"動作":"未變更","內容":"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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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日期":19460928,"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國民兵平時受規定之軍事教育,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得召集服左列勤務:\n 一、輔助作戰勤務,必要時得參加作戰。\n 二、維持地方治安。\n 三、擔任當地之防空勤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60928-三讀","說明":"","_id":"0101417-19460928-三讀-19460928-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11214-三讀","法條代碼":"19511214-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章 服役","日期":19511214,"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國民兵平時受規定之軍事教育,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得召集服左列勤務:\n 一、輔助作戰勤務必要時得參加作戰。\n 二、維持地方治安。\n 三、擔任當地之防空勤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11214-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11214-三讀-19511214-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40803-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19540803,"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在教育期間,依其在學時之階級為現役士兵或現役士官,其服役依軍事教育之所定。\n 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n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40803-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40803-三讀-1954080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90721-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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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n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51122-三讀-20000115-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70305,"動作":"未變更","內容":"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n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70305-三讀-20000115-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8121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81212,"動作":"未變更","內容":"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n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81212-三讀-20000115-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90414-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9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n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90414-三讀-20000115-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11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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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17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n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70526-三讀-20000115-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190322,"動作":"未變更","內容":"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n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90322-三讀-20000115-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28-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200428,"動作":"未變更","內容":"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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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日期":19460928,"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現役中,身體疾病,不堪行動,在六個月內無健復之望者,予以停役,至健康恢復時回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60928-三讀","說明":"","_id":"0101417-19460928-三讀-19460928-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11214-三讀","法條代碼":"19511214-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服役","日期":19511214,"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得視國防需要,考選優秀者,施以預備幹部教育,合格後為預備幹部,其選訓與服役另以法律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11214-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11214-三讀-19511214-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40803-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19540803,"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時,仍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其已受教育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40803-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40803-三讀-19540803-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90721-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19590721,"動作":"未變更","內容":"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時,仍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其已受教育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40803-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90721-三讀-19540803-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740702-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19740702,"動作":"未變更","內容":"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時,仍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其已受教育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40803-三讀","說明":"","_id":"0101417-19740702-三讀-19540803-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00115-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00115,"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n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軍官役士官役","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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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徵兵處理,由管區司令部會同院轄市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組設徵兵委員會辦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30227-三讀","說明":"","_id":"0101417-19430227-三讀-19430227-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460928-三讀","法條代碼":"19460928-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四章 管理","日期":19460928,"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國防部為全國兵役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為全國兵役行政協管機關,其他有關各部會署事項,由關係各部會署會同辦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60928-三讀","說明":"","_id":"0101417-19460928-三讀-19460928-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11214-三讀","法條代碼":"19511214-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服役","日期":19511214,"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現役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長其服役期問。\n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n 二、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務時。\n 三、重要演習或特別校閱時。\n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11214-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11214-三讀-19511214-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40803-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19540803,"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常備兵役之區分如左:\n 一、現役:以男子年滿二十歲之年,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者服之,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n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40803-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40803-三讀-19540803-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90721-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19590721,"動作":"修正","內容":"常備兵役之區分如左:\n 一、現役:以男子年滿十九歲之年,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者服之,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n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前法版本":"19540803-三讀","此法版本":"19590721-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90721-三讀-19540803-第十五條","_prev_id":"0101417-19540803-三讀-19540803-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740702-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19740702,"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兵役之區分如左:\n 一、現役:以男子年滿十九歲之年,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者服之,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n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前法版本":"19540803-三讀","此法版本":"19590721-三讀","說明":"","_id":"0101417-19740702-三讀-19540803-第十五條","_prev_id":"0101417-19540803-三讀-19540803-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00115-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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