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417"}},{"term":{"法條代碼":"19430227-第二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417&lawline_id=19430227-%E7%AC%AC%E4%BA%8C%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430227-三讀","法條代碼":"19430227-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召集","日期":194302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預備役及甲種國民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緩動員召集,稱為緩召。\n 一、現任小學以上教師,經審查核定者。\n 二、現任薦任以上官職,經銓敘合格者。\n 三、現任軍需工業或國防工程交通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n 四、現任正規警察者。\n 五、合於第九條各款或第二十條各款者。\n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有召集必要時,仍受召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30227-三讀","說明":"","_id":"0101417-19430227-三讀-19430227-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