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417"}},{"term":{"法條代碼":"19460928-第二十六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417&lawline_id=19460928-%E7%AC%AC%E4%BA%8C%E5%8D%81%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460928-三讀","法條代碼":"19460928-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六章 召集","日期":19460928,"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預備役及國民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緩動員召集,稱為緩召。\n 一、現任有關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n 二、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現任小學教師一年以上,經審查合格者。\n 三、患病經證明不堪服作戰任務者。\n 四、獨負家庭生計責任,而無同胞兄弟者,或有同胞兄弟,而均已應召或均未滿十八歲者,亦同。\n 五、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60928-三讀","說明":"","_id":"0101417-19460928-三讀-19460928-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