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417"}},{"term":{"法條代碼":"19511214-第二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417&lawline_id=19511214-%E7%AC%AC%E4%BA%8C%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11214-三讀","法條代碼":"19511214-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章 召集","日期":19511214,"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預備役及國民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緩動員召集,稱為緩召。\n 一、現任有關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n 二、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n 三、患病經證明不堪服作戰任務者。\n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無同胞兄弟,或有同胞兄弟而均已應召,或均未滿十八歲者,或無同胞兄弟而其生父已年逾四十五歲或死亡者。\n 五、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11214-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11214-三讀-19511214-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