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417"}},{"term":{"法條代碼":"19540803-第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3,"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417&lawline_id=19540803-%E7%AC%AC%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40803-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19540803,"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國民兵役之區分如左:\n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二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n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由縣市政府施以一個月至三個月之軍事訓練。\n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就所在地施以一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n 前項各款之教育訓練,以不脫離生產為原則。\n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40803-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40803-三讀-19540803-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590721-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19590721,"動作":"修正","內容":"國民兵役之區分如左:\n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一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n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由縣、市政府施以一個月至三個月之軍事訓練。\n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就所在地施以一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n 前項各款之教育、訓練,以不脫離生產為原則。\n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前法版本":"19540803-三讀","此法版本":"19590721-三讀","說明":"","_id":"0101417-19590721-三讀-19540803-第十七條","_prev_id":"0101417-19540803-三讀-19540803-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19740702-三讀","法條代碼":"19540803-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19740702,"動作":"未變更","內容":"國民兵役之區分如左:\n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一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n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由縣、市政府施以一個月至三個月之軍事訓練。\n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就所在地施以一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n 前項各款之教育、訓練,以不脫離生產為原則。\n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前法版本":"19540803-三讀","此法版本":"19590721-三讀","說明":"","_id":"0101417-19740702-三讀-19540803-第十七條","_prev_id":"0101417-19540803-三讀-19540803-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