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417"}},{"term":{"法條代碼":"20000115-第二十條"}}],"filter":[]}},"page":1,"total":1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417&lawline_id=20000115-%E7%AC%AC%E4%BA%8C%E5%8D%81%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00115-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000115,"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n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n 二、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n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n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n 五、失蹤逾三個月者。\n 六、被俘者。\n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n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n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n 二、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n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n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n 五、失蹤逾三個月者。\n 六、被俘者。\n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n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51122-三讀-20000115-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070305,"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n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n 二、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n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n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n 五、失蹤逾三個月者。\n 六、被俘者。\n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n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70305-三讀-20000115-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8121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081212,"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n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n 二、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n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n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n 五、失蹤逾三個月者。\n 六、被俘者。\n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n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81212-三讀-20000115-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90414-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09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n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n 二、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n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n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n 五、失蹤逾三個月者。\n 六、被俘者。\n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n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90414-三讀-20000115-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二十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11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n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n 二、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n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n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n 五、失蹤逾三個月者。\n 六、被俘者。\n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n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11213-三讀-20000115-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21218-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二十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121218,"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n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n 二、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n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n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n 五、失蹤逾三個月者。\n 六、被俘者。\n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n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21218-三讀-20000115-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60503-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二十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16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n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n 二、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n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n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n 五、失蹤逾三個月者。\n 六、被俘者。\n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n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60503-三讀-20000115-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7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二十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17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n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n 二、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n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n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n 五、失蹤逾三個月者。\n 六、被俘者。\n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n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70526-三讀-20000115-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二十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190322,"動作":"未變更","內容":"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n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n 二、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n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n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n 五、失蹤逾三個月者。\n 六、被俘者。\n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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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n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20000115-三讀","此法版本":"20200428-三讀","說明":"","_id":"0101417-20230418-三讀-20000115-第二十條","_prev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