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417"}},{"term":{"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1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417&lawline_id=20000115-%E7%AC%AC%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0301070201300","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170307,"動作":"修正","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20160503-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301070201300","說明":"鑑於本條次針對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相關文字之設計,係民國八十九年政府基於時空環境需要,為鼓勵頂尖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選手表現,針對兵役法補充兵適用範圍之擴大修正。然國家代表隊之適用層面甚廣,而其它項目之國家代表隊,如國際技職競賽等領域,其選手之付出亦不亞於體育競技項目,而亞洲鄰近國家如韓國更因重視技職教育,亦令為技職國手備有免役配套。是故,為彰顯政府重視技職教育精神,並賦予教育部針對不同領域之國家代表隊選手適用本法之空間,爰刪除「體育競技」等文字。","_id":"0101417-bill-1060301070201300-20000115-第十七條","_prev_id":"0101417-20160503-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bill-202103164000000","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230523,"動作":"修正","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期間、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n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20170526-三讀","此法版本":"bill-202103164000000","說明":"一、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增加「期間」二字,俾使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履行補充兵役義務之「期間」應有明確法律授權依據,以供遵循。","_id":"0101417-bill-202103164000000-20000115-第十七條","_prev_id":"0101417-20170526-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00115-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000115,"動作":"全文修正","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 前項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定之。\n 第一項之補充兵服役,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 前項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定之。\n 第一項之補充兵服役,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51122-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070305,"動作":"未變更","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 前項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定之。\n 第一項之補充兵服役,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70305-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8121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081212,"動作":"未變更","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 前項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定之。\n 第一項之補充兵服役,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81212-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090414-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09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 前項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定之。\n 第一項之補充兵服役,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090414-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11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 前項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定之。\n 第一項之補充兵服役,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11213-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21218-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121218,"動作":"未變更","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 前項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定之。\n 第一項之補充兵服役,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00115-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21218-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60503-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160503,"動作":"修正","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20000115-三讀","此法版本":"20160503-三讀","說明":"一、為符實務作法及行政效能,第一項所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修正為由教育部核定之。\n 二、為使廢止或撤銷補充兵役資格之法律授權更為完備,酌修第二項文字,並將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授權由教育部定之。\n 三、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修第三項文字。","_id":"0101417-20160503-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_prev_id":"0101417-20000115-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7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170526,"動作":"修正","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n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20160503-三讀","此法版本":"20170526-三讀","說明":"一、鑑於本條次針對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相關文字之設計,係民國八十九年政府基於時空環境需要,為鼓勵頂尖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選手表現,針對兵役法補充兵適用範圍之擴大修正。然國家代表隊之適用層面甚廣,而其它項目之國家代表隊,如國際技職競賽等領域,其選手之付出亦不亞於體育競技項目,而亞洲鄰近國家如韓國更因重視技職教育,亦為技職國手備有免役配套。是故,為彰顯政府重視技職教育精神,並賦予教育部針對不同領域之國家代表隊選手適用本法之空間,爰刪除「體育競技」等文字。\n 二、增列勞動部作為相關辦法之訂定機關。","_id":"0101417-20170526-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_prev_id":"0101417-20160503-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2-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190322,"動作":"未變更","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n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20160503-三讀","此法版本":"20170526-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90322-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_prev_id":"0101417-20160503-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28-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200428,"動作":"未變更","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n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20160503-三讀","此法版本":"20170526-三讀","說明":"","_id":"0101417-20200428-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_prev_id":"0101417-20160503-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8-三讀","法條代碼":"20000115-第十七條","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士兵役","日期":20230418,"動作":"未變更","內容":"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n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n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前法版本":"20160503-三讀","此法版本":"20170526-三讀","說明":"","_id":"0101417-20230418-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_prev_id":"0101417-20160503-三讀-20000115-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