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417"}},{"term":{"法條代碼":"20160621-第四十四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417&lawline_id=20160621-%E7%AC%AC%E5%9B%9B%E5%8D%81%E5%9B%9B%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620070200300","法條代碼":"20160621-第四十四條之一","順序":1,"條號":"第四十四條之一","母層級":"","日期":20160621,"動作":"增訂","內容":"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因作戰或因公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前項現役軍人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於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僱人員,準用之;該等人員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5062007020030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役軍人依現行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保險等權利,內容未臻明確,且易未有名列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法源依據及適用上易生疑義,又實務上相關法令均需報行政院核定,爰增訂第一項規定,以資周延。\n\n三、考量現行實務上相關獎金、津貼權利之發放對象,包括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僱人員,爰增列第二項前斷準用之規定,以符現況。又為使該等人員與現役軍人同時出差(勤),享有相同之團體意外保險保障,爰增列第二項後段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之規定,以符實際。","_id":"0101417-bill-1050620070200300-20160621-第四十四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