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417"}},{"term":{"法條代碼":"20170526-第四十四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417&lawline_id=20170526-%E7%AC%AC%E5%9B%9B%E5%8D%81%E5%9B%9B%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70526-三讀","法條代碼":"20170526-第四十四條之一","順序":46,"條號":"第四十四條之一","母層級":"第九章 權利義務","日期":20170526,"動作":"增訂","內容":"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 前項現役軍人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於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雇人員,準用之;該等人員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70526-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現役軍人依現行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保險等權利,內容未臻明確,且亦未明列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法源依據及適用上易生疑義,又實務上相關法令須報行政院核定,爰增訂第一項規定,以資周延。\n 三、考量現行實務上相關獎金、津貼權利之發放對象,包括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雇人員,爰增訂第二項前段準用之規定,以符現況。又為使該等人員與現役軍人同時出差(勤),享有相同之團體意外保險保障,爰增訂第二項後段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之規定,以符實際。","_id":"0101417-20170526-三讀-20170526-第四十四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2-三讀","法條代碼":"20170526-第四十四條之一","順序":46,"條號":"第四十四條之一","母層級":"第九章 權利義務","日期":20190322,"動作":"未變更","內容":"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 前項現役軍人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於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雇人員,準用之;該等人員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70526-三讀","說明":"","_id":"0101417-20190322-三讀-20170526-第四十四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200428-三讀","法條代碼":"20170526-第四十四條之一","順序":46,"條號":"第四十四條之一","母層級":"第九章 權利義務","日期":20200428,"動作":"未變更","內容":"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 前項現役軍人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於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雇人員,準用之;該等人員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70526-三讀","說明":"","_id":"0101417-20200428-三讀-20170526-第四十四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4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8-三讀","法條代碼":"20170526-第四十四條之一","順序":46,"條號":"第四十四條之一","母層級":"第九章 權利義務","日期":20230418,"動作":"未變更","內容":"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 前項現役軍人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於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雇人員,準用之;該等人員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70526-三讀","說明":"","_id":"0101417-20230418-三讀-20170526-第四十四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