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542"}},{"term":{"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3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542&lawline_id=19680416-%E7%AC%AC%E4%B8%89%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19680416-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3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19680416,"動作":"制定","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80416-三讀","說明":"","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19811030-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3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19811030,"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80416-三讀","說明":"","_id":"0101542-19811030-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19830429-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34,"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19830429,"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80416-三讀","說明":"","_id":"0101542-19830429-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19880112-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39,"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19880112,"動作":"修正","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第二項新增。本條現行規定係採結果責任主義,即公開說明書記載之主要內容如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本條各款所列之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並無免責之餘地。就保護投資人言,固有其優點,但對發行人以外之人,如已極盡調查或相當注意之能事,縱無過失,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顯屬過苛,故增訂第二項可免責之事由,以減輕各該人員之責任,並促進其善盡調查及注意之義務。惟公開說明書為發行人所製作,其內容如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發行人自應負責,故發行人不在得免責之列。","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19970415-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39,"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19970415,"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19970415-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00630-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43,"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000630,"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00630-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11031-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43,"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011031,"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11031-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20115-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43,"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020115,"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20115-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20514-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44,"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020514,"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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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40113-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50429-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44,"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050429,"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50429-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51220-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05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51220-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60505-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90526-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09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9052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91222-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091222,"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91222-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00504-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100504,"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00504-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01105-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101105,"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01105-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11212-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111212,"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11212-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30521-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130521,"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30521-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50120-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150120,"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50120-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50615-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150615,"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50615-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50616-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150616,"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506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61118-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71229-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171229,"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71229-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80403-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180403,"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80403-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81120-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6-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190326,"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9032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90531-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19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90531-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200505-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20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200505-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201229-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201229,"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201229-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221115-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221115,"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221115-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230421-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三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日期":20230421,"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n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n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n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n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20230421-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