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542"}},{"term":{"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filter":[]}},"page":1,"total":3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542&lawline_id=19680416-%E7%AC%AC%E4%BA%94%E5%8D%81%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19680416-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52,"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19680416,"動作":"制定","內容":"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所應具備之條件,除依公司法之規定外,並不得有左列各款情事:\n 一、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二、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三、依本法之規定判處罰金,未滿五年者。\n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五、受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五年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80416-三讀","說明":"","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19811030-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52,"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19811030,"動作":"未變更","內容":"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所應具備之條件,除依公司法之規定外,並不得有左列各款情事:\n 一、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二、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三、依本法之規定判處罰金,未滿五年者。\n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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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五年者。","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一、參照公司法第三十條之立法例,修正本條序文,並將「除依公司法之規定」所指之「該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列為第一款。\n 二、現行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款次遞移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又第四款僅限於「罰金」,不包括受拘役或有期徒刑之宣告,顯非合理,爰參照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予以納入外,其餘各款文字未修正。\n 三、配合第五十六條之修正及第六十六條增訂第二款,修正現行之第五款文字,款次並移列為第六款。","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19970415-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61,"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19970415,"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五年者。","前法版本":"19680416-三讀","此法版本":"19880112-三讀","說明":"","_id":"0101542-19970415-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680416-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00630-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66,"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000630,"動作":"修正","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依第四款、第六款規定受處分者未滿五年,均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且有剝奪工作權過苛之嫌,爰將此二款之年限修正為「未滿三年者」,以昭法治與人權之衡平旨意。","_id":"0101542-20000630-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11031-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66,"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011031,"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11031-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20115-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73,"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020115,"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20115-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20514-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75,"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020514,"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20514-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40113-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75,"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040113,"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40113-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50429-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75,"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050429,"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50429-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51220-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82,"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05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51220-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82,"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60505-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090526-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82,"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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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09122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00504-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82,"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100504,"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00504-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01105-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83,"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101105,"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01105-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11212-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83,"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111212,"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112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30521-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83,"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130521,"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30521-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50120-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83,"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150120,"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50120-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50615-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83,"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150615,"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50615-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50616-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83,"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150616,"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50616-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8-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83,"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161118,"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61118-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71229-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84,"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171229,"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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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81120-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6-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84,"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通則","日期":20190326,"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n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n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n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n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n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n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前法版本":"19880112-三讀","此法版本":"20000630-三讀","說明":"","_id":"0101542-20190326-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542-19880112-三讀-19680416-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20190531-三讀","法條代碼":"19680416-第五十三條","順序":84,"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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