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542"}},{"term":{"法條代碼":"20160907-第四十四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542&lawline_id=20160907-%E7%AC%AC%E5%9B%9B%E5%8D%81%E5%9B%9B%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25070200600","法條代碼":"20160907-第四十四條之一","順序":1,"條號":"第四十四條之一","母層級":"","日期":20160907,"動作":"增訂","內容":"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提升證券業競爭力,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經本會核准者,得享有試驗監理沙盒之資格。本會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不得進行所申請之行為。\n為利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監督管理,並確保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之健全,經核准之監理沙盒,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輔導、監管、調整或豁免本法之應遵行事項後,始得試驗監理沙盒。\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有關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之申請資格、申請文件、申請程序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監理沙盒之試驗,有顯著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50725070200600","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為加速協助跨領域之金融科技創新創業發展及協助金融業轉型創新,爰採行監理沙盒(regulatory\nsandbox)試驗,金管會採用監理沙盒讓受監管的金融機構或具利害關係的公司(如合作或提供此類業務支持的科技公司及專業服務公司)得申請金融科技創新產品與服務之試驗,限於明確定義的範圍及期間,以避免金融服務業之相關法規限制,阻礙跨領域金融科技創新之發展。申請監理沙盒試驗者須具備有關金融科技之技術、具創新性、有利於消費者、有試驗之必要及已製作完整調查報告等資格,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監理沙盒試驗,且以誠信方式進行監理沙盒試驗。\n\n二、增訂第二項,為確保消費者及金融市場之健全,適當監管是必要的,避免過度法令規範抑制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主管機關應依個案輔導、監督、調整或豁免本法之應遵行事項後,始得執行監理沙盒試驗,主管機關得採取行動如提供個別專業輔導、准許豁免法令應遵行事項、消費者之保護措施、可能賠償計算及履行保證等。惟須強調監理沙盒試驗非為豁免現行法規之限制,係為推動金融科技,於明確定義的範圍及期間下,暫時免除現行法規限制,監理沙盒試驗完成後,各業者仍須回歸適用現行法規。\n\n三、增訂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立試驗監理沙盒之申請資格、申請文件、申請程序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n\n四、增訂第四項,為確保消費者及金融市場之健全,當有顯著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保留主管機關得命停止之權限。","_id":"0101542-bill-1050725070200600-20160907-第四十四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