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542"}},{"term":{"法條代碼":"20161011-第十八條之七"}}],"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542&lawline_id=20161011-%E7%AC%AC%E5%8D%81%E5%85%AB%E6%A2%9D%E4%B9%8B%E4%B8%83","lawline":[{"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1006070200500","法條代碼":"20161011-第十八條之七","順序":4,"條號":"第十八條之七","母層級":"","日期":20161011,"動作":"增訂","內容":"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政策諮詢之結果進行法令應否修改之建議方案(以下簡稱建議方案),並得附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函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備查。然未經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申請人之書面同意,主管機關不得將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附加於函送立法院之建議方案中。\n主管機關應於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結案後三個月內,完成前項函送備查。","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5100607020050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主管機關實施「監理沙盒」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為同步獲取第一手新創產業發展資訊,以便最快時間內建立法令應否修改之方針。為求提高行政及立法效率,以利我國新創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監理沙盒」制度實施之結果應同步讓行政院及立法院知悉,以利日後法制作業之加速進行。\n\n三、「行政程序法」第十節雖為聽證程序之規範,然因依該法第三條,立法院不受該法之規範,且該法相關條文中亦無類似「監理沙盒」制度設計之相關條文,故新增本條,俾約束主管機關遵行,以符合「監理沙盒」制度的實驗性設計精神。\n\n四、為求行政立法二院充分理解主管機關法令應否修改之建議方向的背景,主管機關得於函送二院之備查案中附帶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然因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多半包含新創業者之營業秘密,若未經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申請人之書面同意,實有侵犯人民權利之疑慮,故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對民意機關開放其試驗內容。行政院因負有政策推動之責,且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有守密之義務,為求效率,宜允參閱。\n\n五、依我國法制,行政、立法二院皆有法律案草案提案權,立法院更是唯一擁有法律案審議權的最高機關。監理沙盒之政府方義務在於順應時代變化,立即反應於法令之應新應革,故實有必要同步知會行政、立法二院。","_id":"0101542-bill-1051006070200500-20161011-第十八條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