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542"}},{"term":{"法條代碼":"20161114-第四十四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542&lawline_id=20161114-%E7%AC%AC%E5%9B%9B%E5%8D%81%E5%9B%9B%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1542","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1114070201200","法條代碼":"20161114-第四十四條之一","順序":1,"條號":"第四十四條之一","母層級":"","日期":20161114,"動作":"增訂","內容":"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並鼓勵主管機關主動參與金融創新,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非必要之管制障礙,主管機關應受理企業對於金融沙盒試驗之申請。\n為兼顧金融科技發展並維護金融市場之健全與保障消費權益,主管機關應針對申請監理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試驗計畫之審核、試驗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試驗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及企業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訂定相關辦法。\n有關監理沙盒之推動,主管機關應成立專案辦公室負責政策協調、溝通與推動。\n有關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主管機關應成立跨領域之專家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且所有審查會議皆應有金融及非金融領域之相關專家共同參與。\n監理沙盒之試驗,有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5111407020120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利金融機構藉由金融科技(Financial\nTechnology,FinTech)之發展以強化金融創新提升產業競爭力,同時鼓勵主管機關主動參與金融創新,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的非必要管制障礙,爰參考英國、新加坡等國之經驗,採行監理沙盒(regulatory\nsandbox)試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採用監理沙盒機制使受監管的金融科技相關機構或具利害關係的公司(如合作或提供此類業務支持的科技公司及專業服務公司),得申請金融科技創新產品與服務之沙盒試驗,限於明確定義的範圍及期間,以避免金融服務業之相關法規限制,阻礙跨領域金融科技創新之發展。申請監理沙盒試驗者須具備有關金融科技之技術、具創新性、有利於消費者、有試驗之必要及已製作完整調查報告等資格,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監理沙盒試驗,且以誠信方式進行監理沙盒試驗。綜上,爰增訂本條文第一項。\n\n三、第二項明定有關申請監理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試驗計畫之審核、試驗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試驗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及企業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n\n四、主管機關實施「監理沙盒」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為同步獲取第一手新創產業發展資訊,以便最快時間內建立法令應否修改之方針。為求提高行政及立法效率,以加快我國金融創新能量之提升,主管機關應設置專案辦公室,針對監理沙盒之試驗狀況,所涉及之相關管制法令,進行通盤檢討,並與其他涉及部會進行溝通協調,以有效規劃及推動相關業務。故增訂本條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設專案辦公室辦理監理沙盒試驗,協調各部會推動相關事務。\n\n五、有關監理沙盒試驗的推動,皆需通過主管機關審查。由於金融科技多為跨領域之結合,故為使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機制更為完善,並確保跨領域之意見得以兼顧,故增訂本條第四項,明定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應有金融及非金融領域之專家共同參與,以使審查機制更加完備。\n\n六、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金融市場之健全,監理沙盒之試驗有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故增訂第五項條文。","_id":"0101542-bill-1051114070201200-20161114-第四十四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