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780"}},{"term":{"法條代碼":"20090612-第二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780&lawline_id=20090612-%E7%AC%AC%E4%BA%8C%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章 撫卹","日期":20090612,"動作":"制定","內容":"撫卹金給付方式如下:\n 一、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撫卹金。\n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遺族就下列撫卹給與,擇一支領之:\n (一)一次撫卹金。\n (二)年撫卹金。\n 一次撫卹金,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給付撫卹金之總和一次領取。\n 年撫卹金,由教職員遺族以一次撫卹金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年撫卹金。\n 擇領年撫卹金人員,撫卹時得以社會保險或其他合法退休金制度之一次給付全部或部分,一次繳足購買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090612-三讀-20090612-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131122-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章 撫卹","日期":2013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撫卹金給付方式如下:\n 一、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撫卹金。\n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遺族就下列撫卹給與,擇一支領之:\n (一)一次撫卹金。\n (二)年撫卹金。\n 一次撫卹金,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給付撫卹金之總和一次領取。\n 年撫卹金,由教職員遺族以一次撫卹金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年撫卹金。\n 擇領年撫卹金人員,撫卹時得以社會保險或其他合法退休金制度之一次給付全部或部分,一次繳足購買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131122-三讀-20090612-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15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章 撫卹","日期":2015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撫卹金給付方式如下:\n 一、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撫卹金。\n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遺族就下列撫卹給與,擇一支領之:\n (一)一次撫卹金。\n (二)年撫卹金。\n 一次撫卹金,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給付撫卹金之總和一次領取。\n 年撫卹金,由教職員遺族以一次撫卹金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年撫卹金。\n 擇領年撫卹金人員,撫卹時得以社會保險或其他合法退休金制度之一次給付全部或部分,一次繳足購買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150522-三讀-20090612-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190409-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二十七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章 撫卹","日期":20190409,"動作":"未變更","內容":"撫卹金給付方式如下:\n 一、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撫卹金。\n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遺族就下列撫卹給與,擇一支領之:\n (一)一次撫卹金。\n (二)年撫卹金。\n 一次撫卹金,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給付撫卹金之總和一次領取。\n 年撫卹金,由教職員遺族以一次撫卹金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年撫卹金。\n 擇領年撫卹金人員,撫卹時得以社會保險或其他合法退休金制度之一次給付全部或部分,一次繳足購買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190409-三讀-20090612-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二十七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章 撫卹","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撫卹金給付方式如下:\n 一、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撫卹金。\n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遺族就下列撫卹給與,擇一支領之:\n (一)一次撫卹金。\n (二)年撫卹金。\n 一次撫卹金,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給付撫卹金之總和一次領取。\n 年撫卹金,由教職員遺族以一次撫卹金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年撫卹金。\n 擇領年撫卹金人員,撫卹時得以社會保險或其他合法退休金制度之一次給付全部或部分,一次繳足購買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230523-三讀-20090612-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