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780"}},{"term":{"法條代碼":"20090612-第二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780&lawline_id=20090612-%E7%AC%AC%E4%BA%8C%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資遣及離職","日期":20090612,"動作":"制定","內容":"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命其為之:\n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n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n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n 四、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090612-三讀-20090612-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131122-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資遣及離職","日期":2013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命其為之:\n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n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n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n 四、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131122-三讀-20090612-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15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資遣及離職","日期":2015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命其為之:\n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n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n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n 四、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150522-三讀-20090612-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190409-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二十二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資遣及離職","日期":20190409,"動作":"未變更","內容":"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命其為之:\n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n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n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n 四、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190409-三讀-20090612-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二十二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資遣及離職","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命其為之:\n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n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n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n 四、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230523-三讀-20090612-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