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780"}},{"term":{"法條代碼":"20090612-第十九條"}}],"filter":[]}},"page":1,"total":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780&lawline_id=20090612-%E7%AC%AC%E5%8D%81%E4%B9%9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退休","日期":20090612,"動作":"制定","內容":"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n 校長或教師依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者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n 教職員依第十六條規定屆齡退休者,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n 第二項所稱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090612-三讀-20090612-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131122-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退休","日期":2013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n 校長或教師依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者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n 教職員依第十六條規定屆齡退休者,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n 第二項所稱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131122-三讀-20090612-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15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退休","日期":2015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n 校長或教師依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者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n 教職員依第十六條規定屆齡退休者,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n 第二項所稱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150522-三讀-20090612-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190409-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十九條","順序":19,"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退休","日期":20190409,"動作":"未變更","內容":"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n 校長或教師依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者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n 教職員依第十六條規定屆齡退休者,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n 第二項所稱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190409-三讀-20090612-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十九條","順序":19,"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退休","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n 校長或教師依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者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n 教職員依第十六條規定屆齡退休者,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n 第二項所稱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230523-三讀-20090612-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