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780"}},{"term":{"法條代碼":"20090612-第十條"}}],"filter":[]}},"page":1,"total":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780&lawline_id=20090612-%E7%AC%AC%E5%8D%81%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0502070200200","法條代碼":"20090612-第十條","順序":1,"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退撫儲金之提繳","日期":20180508,"動作":"修正","內容":"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未選擇者,由儲金管理會按教職員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n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n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所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於扣除自繳儲金本金及孳息後,如有低於本條例施行前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核算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補足其差額。","前法版本":"20090612-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0502070200200","說明":"目前儲金管理會提供三種不同風險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惟截至106年12月底止,未選擇者之教職員人數約占80%,考量教職員在不同人生階段對投資風險的承受度,並參酌香港強基金、美國401K計畫之設計,增訂未選擇者得由該會按教職員年齡,漸進調整資產配置內容,並藉由動態資產配置及長期投資的複利效果,讓教職員有機會增加退撫儲金運用效率。","_id":"0101780-bill-1070502070200200-20090612-第十條","_prev_id":"0101780-20090612-三讀-20090612-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退撫儲金之提繳","日期":20090612,"動作":"制定","內容":"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n 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n 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所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於扣除自繳儲金本金及孳息後,如有低於本條例施行前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核算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補足其差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090612-三讀-20090612-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131122-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退撫儲金之提繳","日期":2013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n 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n 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所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於扣除自繳儲金本金及孳息後,如有低於本條例施行前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核算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補足其差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131122-三讀-20090612-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15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退撫儲金之提繳","日期":2015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n 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n 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所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於扣除自繳儲金本金及孳息後,如有低於本條例施行前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核算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補足其差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1780-20150522-三讀-20090612-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190409-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退撫儲金之提繳","日期":20190409,"動作":"修正","內容":"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未選擇者,由儲金管理會按教職員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n 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n 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所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於扣除自繳儲金本金及孳息後,如有低於本條例施行前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核算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補足其差額。","前法版本":"20090612-三讀","此法版本":"20190409-三讀","說明":"目前儲金管理會提供三種不同風險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惟截至106年12月底止,未選擇者之教職員人數約占80%,考量教職員在不同人生階段對投資風險的承受度,並參酌香港強基金、美國401K計畫之設計,增訂未選擇者得由該會按教職員年齡,漸進調整資產配置內容,並藉由動態資產配置及長期投資的複利效果,讓教職員有機會增加退撫儲金運用效率。","_id":"0101780-20190409-三讀-20090612-第十條","_prev_id":"0101780-20090612-三讀-20090612-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780","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090612-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退撫儲金之提繳","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未選擇者,由儲金管理會按教職員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n 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n 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所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於扣除自繳儲金本金及孳息後,如有低於本條例施行前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核算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補足其差額。","前法版本":"20090612-三讀","此法版本":"20190409-三讀","說明":"","_id":"0101780-20230523-三讀-20090612-第十條","_prev_id":"0101780-20090612-三讀-20090612-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