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06"}},{"term":{"法條代碼":"19450315-第二條"}}],"filter":[]}},"page":1,"total":7,"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06&lawline_id=19450315-%E7%AC%AC%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19450315-三讀","法條代碼":"19450315-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19450315,"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n 一、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n 二、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 三、曾受第四十五條除名處分者。\n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職之懲戒處分者。\n 五、虧空公款者。\n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50315-三讀","說明":"","_id":"0101806-19450315-三讀-19450315-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19480312-三讀","法條代碼":"19450315-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19480312,"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n 一、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n 二、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 三、曾受第四十五條除名處分者。\n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職之懲戒處分者。\n 五、虧空公款者。\n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50315-三讀","說明":"","_id":"0101806-19480312-三讀-19450315-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19481207-三讀","法條代碼":"19450315-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19481207,"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n 一、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n 二、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 三、曾受第四十五條除名處分者。\n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職之懲戒處分者。\n 五、虧空公款者。\n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50315-三讀","說明":"","_id":"0101806-19481207-三讀-19450315-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19620525-三讀","法條代碼":"19450315-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19620525,"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n 一、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n 二、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 三、曾受第四十五條除名處分者。\n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職之懲戒處分者。\n 五、虧空公款者。\n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50315-三讀","說明":"","_id":"0101806-19620525-三讀-19450315-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19711019-三讀","法條代碼":"19450315-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19711019,"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n 一、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n 二、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 三、曾受第四十五條除名處分者。\n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職之懲戒處分者。\n 五、虧空公款者。\n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450315-三讀","說明":"","_id":"0101806-19711019-三讀-19450315-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19721229-三讀","法條代碼":"19450315-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19721229,"動作":"修正","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律師,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n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判決確定者。\n 二、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n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n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n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前法版本":"19450315-三讀","此法版本":"19721229-三讀","說明":"一、原條文第一款所定「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既云證據確實應經判決確定,方可確認證據確實,故修正為:「背叛中華民國經判決確定者」。\n 二、第三款所定「曾受本法第四十五條除名處分者」,為避免將來修正條次變更時再修改之煩,實無列明之必要修正為:「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n 三、第四款所定「曾任公務員而受免職之懲戒處分者」,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懲戒處分為「撤職」,並非「免職」,故「免職」,已非懲戒處分之一種。再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撤職,除撤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利之精神,故經修正為:「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以期妥適。\n 四、第五款所定「虧空公款者」,無論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在本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中,均可包括在內,毋庸單獨存在,應予以刪除。\n 五、因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對人民權益,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關係甚鉅,倘使患有精神病者,擔任律師工作,其危害貽誤人民權益、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必不堪設想增列為第五款。","_id":"0101806-19721229-三讀-19450315-第二條","_prev_id":"0101806-19450315-三讀-19450315-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19730525-三讀","法條代碼":"19450315-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19730525,"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律師,其已充律師者,撤銷其律師資格:\n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判決確定者。\n 二、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n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n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n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n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前法版本":"19450315-三讀","此法版本":"19721229-三讀","說明":"","_id":"0101806-19730525-三讀-19450315-第二條","_prev_id":"0101806-19450315-三讀-19450315-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