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06"}},{"term":{"法條代碼":"19921022-第十八條"}}],"filter":[]}},"page":1,"total":8,"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06&lawline_id=19921022-%E7%AC%AC%E5%8D%81%E5%85%A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19921022-三讀","法條代碼":"19921022-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日期":19921022,"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n 一、警告。\n 二、撤銷其決議。\n 三、整理。\n 四、解散。\n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上級法院檢察署亦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21022-三讀","說明":"","_id":"0101806-19921022-三讀-19921022-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19970408-三讀","法條代碼":"19921022-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日期":19970408,"動作":"未變更","內容":"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n 一、警告。\n 二、撤銷其決議。\n 三、整理。\n 四、解散。\n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上級法院檢察署亦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21022-三讀","說明":"","_id":"0101806-19970408-三讀-19921022-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19980528-三讀","法條代碼":"19921022-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日期":19980528,"動作":"未變更","內容":"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n 一、警告。\n 二、撤銷其決議。\n 三、整理。\n 四、解散。\n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上級法院檢察署亦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21022-三讀","說明":"","_id":"0101806-19980528-三讀-19921022-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20011031-三讀","法條代碼":"19921022-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日期":20011031,"動作":"未變更","內容":"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n 一、警告。\n 二、撤銷其決議。\n 三、整理。\n 四、解散。\n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上級法院檢察署亦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21022-三讀","說明":"","_id":"0101806-20011031-三讀-19921022-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20020108-三讀","法條代碼":"19921022-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日期":20020108,"動作":"未變更","內容":"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n 一、警告。\n 二、撤銷其決議。\n 三、整理。\n 四、解散。\n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上級法院檢察署亦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21022-三讀","說明":"","_id":"0101806-20020108-三讀-19921022-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5-三讀","法條代碼":"19921022-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日期":20100105,"動作":"未變更","內容":"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n 一、警告。\n 二、撤銷其決議。\n 三、整理。\n 四、解散。\n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上級法院檢察署亦得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21022-三讀","說明":"","_id":"0101806-20100105-三讀-19921022-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07070201000","法條代碼":"19921022-第十八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四條","母層級":"","日期":20160712,"動作":"修正","內容":"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n一、警告。\n二、撤銷其決議。\n三、整理。\n四、解散。","前法版本":"19921022-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707070201000","說明":"一、條次變更,原第十八條移列本條。\n\n二、酌修原條文第一項文字。另基於律師自治及自律之原則,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_id":"0101806-bill-1050707070201000-19921022-第十八條","_prev_id":"0101806-19921022-三讀-19921022-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07070201500","法條代碼":"19921022-第十八條","順序":80,"條號":"第七十一條","母層級":"","日期":20160712,"動作":"修正","內容":"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n一、撤免其職員。\n二、限期整理。\n三、解散。\n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法務部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後為之。","前法版本":"19921022-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707070201500","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將本條第一項規定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並參照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就全國律師聯合會有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得為之處分種類酌予修正。\n\n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已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變更,爰將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n\n四、因本次修法將律師公會獨立一章並分為三節,故現行第十八條規定,於修正後之第二節地方律師公會及本節全國律師聯合會均仍有適用,爰將現行條文分列於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及本條規定。","_id":"0101806-bill-1050707070201500-19921022-第十八條","_prev_id":"0101806-19921022-三讀-19921022-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