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06"}},{"term":{"法條代碼":"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十一"}}],"filter":[]}},"page":1,"total":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06&lawline_id=19980528-%E7%AC%AC%E5%9B%9B%E5%8D%81%E4%B8%83%E6%A2%9D%E4%B9%8B%E5%8D%81%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19980528-三讀","法條代碼":"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十一","順序":59,"條號":"第四十七條之十一","母層級":"","日期":19980528,"動作":"增訂","內容":"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n 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者。\n 二、申請許可有虛偽或不實者。\n 三、受許可者死亡、有第四十七條之四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撤銷者。\n 四、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者。\n 五、受許可後六個月內未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申請入會者。\n 六、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十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80528-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明定應予撤銷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之情形。","_id":"0101806-19980528-三讀-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十一"},{"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20011031-三讀","法條代碼":"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十一","順序":59,"條號":"第四十七條之十一","母層級":"","日期":20011031,"動作":"未變更","內容":"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n 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者。\n 二、申請許可有虛偽或不實者。\n 三、受許可者死亡、有第四十七條之四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撤銷者。\n 四、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者。\n 五、受許可後六個月內未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申請入會者。\n 六、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十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80528-三讀","說明":"","_id":"0101806-20011031-三讀-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十一"},{"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20020108-三讀","法條代碼":"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十一","順序":59,"條號":"第四十七條之十一","母層級":"","日期":20020108,"動作":"未變更","內容":"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n 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者。\n 二、申請許可有虛偽或不實者。\n 三、受許可者死亡、有第四十七條之四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撤銷者。\n 四、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者。\n 五、受許可後六個月內未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申請入會者。\n 六、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十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80528-三讀","說明":"","_id":"0101806-20020108-三讀-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十一"},{"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5-三讀","法條代碼":"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十一","順序":59,"條號":"第四十七條之十一","母層級":"","日期":20100105,"動作":"未變更","內容":"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n 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者。\n 二、申請許可有虛偽或不實者。\n 三、受許可者死亡、有第四十七條之四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撤銷者。\n 四、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者。\n 五、受許可後六個月內未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申請入會者。\n 六、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十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80528-三讀","說明":"","_id":"0101806-20100105-三讀-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十一"},{"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07070201000","法條代碼":"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十一","順序":115,"條號":"第一百零一條","母層級":"","日期":20160712,"動作":"修正","內容":"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n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n二、申請許可有虛偽或不實。\n三、受許可者死亡、有第九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廢止。\n四、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n五、受許可後六個月內未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申請入會。\n六、違反第一百條。","前法版本":"19980528-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707070201000","說明":"條次變更,原第四十七條之十一移列本條,並酌為文字修正。","_id":"0101806-bill-1050707070201000-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十一","_prev_id":"0101806-19980528-三讀-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十一"},{"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07070201500","法條代碼":"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十一","順序":138,"條號":"第一百二十二條","母層級":"","日期":20160712,"動作":"修正","內容":"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n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n二、申請許可有虛偽或不實。\n三、受許可者死亡、有第一百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廢止。\n四、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n五、受許可後六個月內未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申請入會。\n六、違反第一百二十一條。","前法版本":"19980528-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707070201500","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第三款及第六款所列條文條次,配合本次修正條文之條次調整。\n\n三、第三款「撤銷」,修正為「廢止」。蓋申請人係取得執業許可後,事後始因己身因素而自行中止執業,因此,「撤銷」之用語,宜修正為「廢止」。","_id":"0101806-bill-1050707070201500-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十一","_prev_id":"0101806-19980528-三讀-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