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06"}},{"term":{"法條代碼":"20160712-第一百三十五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06&lawline_id=20160712-%E7%AC%AC%E4%B8%80%E7%99%BE%E4%B8%89%E5%8D%81%E4%BA%94%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07070201500","法條代碼":"20160712-第一百三十五條","順序":154,"條號":"第一百三十五條","母層級":"","日期":20160712,"動作":"增訂","內容":"法務部應於網站上建置律師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n前項查詢系統得對外公開之個人資料如下:\n一、姓名。\n二、性別。\n三、出生年。\n四、律師證書字號。\n五、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n六、主、兼區律師公會。\n七、停止執行職務及五年內之其他懲戒處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5070707020150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定有明文。茲因律師執行業務,攸關當事人權益及國家司法程序之運作,是為便利人民利用政府資訊,以查詢具有律師之資格及其相關執業資訊,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法務部自宜公開上開資訊供民眾使用。法務部固係本法之主管機關,基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律師之個人資料,惟因於法務部網站公開上開部分個人資料,係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法律明文規定,爰增訂本條,俾有依據。","_id":"0101806-bill-1050707070201500-20160712-第一百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