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06"}},{"term":{"法條代碼":"20160712-第一百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06&lawline_id=20160712-%E7%AC%AC%E4%B8%80%E7%99%BE%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07070201500","法條代碼":"20160712-第一百十二條","順序":127,"條號":"第一百十二條","母層級":"","日期":20160712,"動作":"增訂","內容":"再審議程序,本節未規定者,準用第二節、第三節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5070707020150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係規範再審議程序準用審議及覆審之規定。","_id":"0101806-bill-1050707070201500-20160712-第一百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07070201000","法條代碼":"20160712-第一百十二條","順序":130,"條號":"第一百十二條","母層級":"","日期":20160712,"動作":"增訂","內容":"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本法修正公布後,經律師考試及格而請領律師證書者,如其尚未完成律師職前訓練,除依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免予職前訓練者外,應依○年○月○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律師職前訓練,始得申請加入律師公會。","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5070707020100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免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81年11月16日本法修正公布後之規定取得律師證書者,仍有未完成律師職前訓練之情形,而因本法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致生無須完成律師職前訓練即可加入律師公會之誤解,爰增訂本條規定,仍應依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律師職前訓練,始得申請加入律師公會。另將依86年4月23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免予職前訓練者列為除外規定。","_id":"0101806-bill-1050707070201000-20160712-第一百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