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06"}},{"term":{"法條代碼":"20160712-第二十八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06&lawline_id=20160712-%E7%AC%AC%E4%BA%8C%E5%8D%81%E5%85%A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07070201000","法條代碼":"20160712-第二十八條","順序":34,"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日期":20160712,"動作":"增訂","內容":"全國律師公會每年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代表六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應召開臨時大會。\n前項大會,須有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於開會通知所預定開會時間經過三十分後,仍未足所定出席人數時,如已有六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時,即得開會。\n會員代表大會應由會員代表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5070707020100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要件,惟因個人會員之人數眾多,集會不易,乃參酌日本辯護士法制度,使全國律師公會得採用出席人數遞減制,俾利會議之召集及會務之運作,爰增訂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n\n三、另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既得允許降低法定出席人數,為保障個人會員之意思決定與參與權,明定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應由會員代表親自出席如本條第三項,以免生流弊。","_id":"0101806-bill-1050707070201000-20160712-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