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06"}},{"term":{"法條代碼":"20160712-第六十四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06&lawline_id=20160712-%E7%AC%AC%E5%85%AD%E5%8D%81%E5%9B%9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07070201500","法條代碼":"20160712-第六十四條","順序":73,"條號":"第六十四條","母層級":"","日期":20160712,"動作":"增訂","內容":"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所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個人會員以通訊投票方式直接選舉,任期二年,不得連任,其選任方法,由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另定之。\n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當選後,為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理事會之當然理事,且為理事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但不計入理事人數名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5070707020150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直接民主之精神,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應由個人會員直接選舉,較諸現行選任制度更具代表性;此外,因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個人會員人數眾多,為避免召開會議選舉不易,爰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選舉方式,於本條第一項明定以通訊投票方式為之。\n\n三、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因係由全體個人會員投票直選,故其資格不以具有理事會之常務理事或理事為限,其等當選後當然亦為理事會之常務理事及理事。惟為免日後理事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與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人員因選任方法不同,致成雙頭馬車之虞,爰於第三項明定之,以杜爭議。","_id":"0101806-bill-1050707070201500-20160712-第六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