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06"}},{"term":{"法條代碼":"20160712-第十條"}}],"filter":[]}},"page":1,"total":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06&lawline_id=20160712-%E7%AC%AC%E5%8D%81%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07070201500","法條代碼":"20160712-第十條","順序":12,"條號":"第十條","母層級":"","日期":20160712,"動作":"增訂","內容":"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或廢止、停止或回復執行職務事項。\n律師資格審查會由法務部次長、檢察司司長、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一人、律師四人及學者專家二人組織之;召集人由法務部次長任之。\n前項委員之任期、產生方式及審查程序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5070707020150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規定法務部增設律師資格審查會,職司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停止律師執行職務或回復其執行職務等事項。\n\n三、本條規定之律師資格審查會,並非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行政機關,性質上應屬因特殊目的而設立之任務編組;其所為之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非行政處分。\n\n四、第二項係律師資格審查會成員人數之規定。\n\n五、關於律師資格審查會成員之任期、產生方式,以及其就第一項「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停止律師執行職務或回復其執行職務」之審議程序規定,因屬執行層面細節,較為繁瑣,爰授權法務部另以規則定之。","_id":"0101806-bill-1050707070201500-20160712-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07070201000","法條代碼":"20160712-第十條","順序":12,"條號":"第十條","母層級":"","日期":20160712,"動作":"增訂","內容":"獨資及合署事務所不得使用足以使人誤認其為合夥事務所之名稱。","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5070707020100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前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共三種,為使各性質之事務所於外觀上容易區辨,且避免合署事務所及合夥事務所外觀上難以區分,爰明文規定事務所名稱不得使人誤認。","_id":"0101806-bill-1050707070201000-20160712-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