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06"}},{"term":{"法條代碼":"20160712-第四十三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06&lawline_id=20160712-%E7%AC%AC%E5%9B%9B%E5%8D%81%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07070201500","法條代碼":"20160712-第四十三條","順序":48,"條號":"第四十三條","母層級":"","日期":20160712,"動作":"增訂","內容":"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下列三種:\n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n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n三、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n前項第一款所稱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係指律師單獨個人設立律師事務所之型態。\n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係指由二人以上之律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係指由二人以上之律師,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之經營型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5070707020150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酌會計師法第十五條,於本條第一項規定律師設立事務所之三種型態。\n\n三、第二項為獨資事務所之定義。\n\n四、第三項為合署事務所之定義及對外之責任分擔。\n\n五、第四項為合夥事務所之定義及對外之責任分擔。","_id":"0101806-bill-1050707070201500-20160712-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