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06"}},{"term":{"法條代碼":"20160712-第四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06&lawline_id=20160712-%E7%AC%AC%E5%9B%9B%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07070201000","法條代碼":"20160712-第四十二條","順序":49,"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日期":20160712,"動作":"增訂","內容":"律師有保守其業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律師因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所製作之文書,得拒絕司法機關扣押。","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5070707020100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基於律師與受託當事人間享有秘密特權,其目的在保障憲法所賦予人民之訴訟實施權,此特權非僅為律師所享有之權利,亦為律師執業時本應盡之義務。因此日本辯護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辯護士或曾為辯護士之人,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及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均規定,律師因業務而持有他人秘密事項之物品,於檢調執行搜索扣押時,得拒絕扣押。蓋律師因業務上知悉之秘密所製作的文件,若得扣押,只需在被告聘請律師後,搜索事務所,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有關拒絕證言權之規定,自然將形同虛設。故為明文承認律師與受託人間之秘密特權,並避免動搖本案以外委託人對律師之信賴,導致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秘密關係蕩然無存,爰參考上開外國立法例,增訂本條規定,以杜爭議。","_id":"0101806-bill-1050707070201000-20160712-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