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06"}},{"term":{"法條代碼":"20160712-第四十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06&lawline_id=20160712-%E7%AC%AC%E5%9B%9B%E5%8D%81%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07070201000","法條代碼":"20160712-第四十條","順序":47,"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日期":20160712,"動作":"增訂","內容":"律師就受任事件得向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提出請求,請該律師公會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要求提供必要文件。該地方律師公會認為該律師之請求為不適當者,得拒絕之。\n地方律師公會得基於前項請求,要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提供該等必要文件。\n受要求之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有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拒絕提供。","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5070707020100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處理案件,須先認定事實後才能適用法律,就認定事實之部分有賴於充分之證據,故賦予律師完整且獨立之調查權實有其必要,亦有助於發現真實、實現正義,爰參酌日本辯護士法第二十三條之二,律師得就委任事件請求律師公會協助要求公務機關或公、私團體提供文件之相關規定,爰增訂本條。","_id":"0101806-bill-1050707070201000-20160712-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