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06"}},{"term":{"法條代碼":"20171031-第二十二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06&lawline_id=20171031-%E7%AC%AC%E4%BA%8C%E5%8D%81%E4%BA%8C%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1025070200800","法條代碼":"20171031-第二十二條之一","順序":6,"條號":"第二十二條之一","母層級":"","日期":20171031,"動作":"增訂","內容":"律師就受任事件得向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提出請求,請該律師公會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要求提供必要文件。該地方律師公會認為該律師之請求為不適當者,得拒絕之,律師不得聲明不服。\n地方律師公會得基於前項請求,要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提供該等必要文件,公務或非公務機關,應於受理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交付。\n受要求之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有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拒絕提供。\n律師依第一項規定所取得之文件,不得為不當使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6102507020080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處理案件,須先認定事實後才能適用法律,就認定事實之部分有賴於充分之證據,故賦予律師完整且獨立之調查權實有其必要,亦有助於發現真實、實現正義,爰參酌日本辯護士法第二十三條之二,律師得就委任事件請求律師公會協助要求公務機關或公、私團體提供文件之相關規定,爰增訂本條。\n\n三、為避免徒生爭議,應明訂地方律師公會認為該律師之請求為不適當而拒絕者,律師不得聲明不服。\n\n四、律師公會基於律師之請求,要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提供必要文件時,為免受請求機關受理請求後拖延交付時間,導致訴訟延滯,損害當事人權益,增訂應於受理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交付。\n\n五、為權衡律師調查權與當事人隱私權保障,避免律師濫用取得之文件,造成當事人權利受損,明文規定律師取得之文件,不得為不當使用。","_id":"0101806-bill-1061025070200800-20171031-第二十二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