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06"}},{"term":{"法條代碼":"20191213-第五條"}}],"filter":[]}},"page":1,"total":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06&lawline_id=20191213-%E7%AC%AC%E4%BA%94%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3-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日期":20191213,"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律師證書:\n 一、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n 二、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n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n 四、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撤職處分。\n 五、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n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n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 八、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司法廉潔性或律師職務獨立性之行為,且情節重大。\n 前項第一款及第八款之情形,法務部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3-三讀","說明":"","_id":"0101806-20191213-三讀-20191213-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806","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3-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3-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日期":20230523,"動作":"未變更","內容":"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律師證書:\n 一、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n 二、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n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n 四、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撤職處分。\n 五、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n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n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 八、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司法廉潔性或律師職務獨立性之行為,且情節重大。\n 前項第一款及第八款之情形,法務部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3-三讀","說明":"","_id":"0101806-20230523-三讀-20191213-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