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20"}},{"term":{"法條代碼":"19670815-第六條"}}],"filter":[]}},"page":1,"total":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20&lawline_id=19670815-%E7%AC%AC%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20","法律版本代碼":"19670815-三讀","法條代碼":"19670815-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日期":19670815,"動作":"制定","內容":"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n 一、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n 二、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成績優良者。\n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n 四、曾任司法、社會或教育行政人員五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n 五、曾任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對於少年之管訓,具有專門研究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70815-三讀","說明":"","_id":"0101820-19670815-三讀-19670815-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820","法律版本代碼":"19790323-三讀","法條代碼":"19670815-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日期":1979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n 一、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n 二、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成績優良者。\n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n 四、曾任司法、社會或教育行政人員五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n 五、曾任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對於少年之管訓,具有專門研究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70815-三讀","說明":"","_id":"0101820-19790323-三讀-19670815-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820","法律版本代碼":"19801226-三讀","法條代碼":"19670815-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日期":19801226,"動作":"未變更","內容":"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n 一、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n 二、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成績優良者。\n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n 四、曾任司法、社會或教育行政人員五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n 五、曾任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對於少年之管訓,具有專門研究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70815-三讀","說明":"","_id":"0101820-19801226-三讀-19670815-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820","法律版本代碼":"20070615-三讀","法條代碼":"19670815-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日期":20070615,"動作":"未變更","內容":"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n 一、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n 二、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成績優良者。\n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n 四、曾任司法、社會或教育行政人員五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n 五、曾任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對於少年之管訓,具有專門研究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70815-三讀","說明":"","_id":"0101820-20070615-三讀-19670815-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820","法律版本代碼":"20100504-三讀","法條代碼":"19670815-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日期":20100504,"動作":"未變更","內容":"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n 一、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n 二、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成績優良者。\n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n 四、曾任司法、社會或教育行政人員五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n 五、曾任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對於少年之管訓,具有專門研究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70815-三讀","說明":"","_id":"0101820-20100504-三讀-19670815-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820","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8-三讀","法條代碼":"19670815-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日期":20230418,"動作":"未變更","內容":"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n 一、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n 二、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成績優良者。\n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n 四、曾任司法、社會或教育行政人員五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n 五、曾任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對於少年之管訓,具有專門研究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70815-三讀","說明":"","_id":"0101820-20230418-三讀-19670815-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