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20"}},{"term":{"法條代碼":"19670815-第十五條"}}],"filter":[]}},"page":1,"total":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20&lawline_id=19670815-%E7%AC%AC%E5%8D%81%E4%BA%94%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20","法律版本代碼":"19670815-三讀","法條代碼":"19670815-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日期":19670815,"動作":"制定","內容":"少年輔育院秘書、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n 一、曾任少年法庭觀護人,成績優良者。\n 二、曾任少年輔育院導師兼教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成績優良者。\n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教員或曾任小學教員五年以上,具有訓導工作經驗者。\n 四、曾任司法行政或社會行政人員,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70815-三讀","說明":"","_id":"0101820-19670815-三讀-19670815-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0","法律版本代碼":"19790323-三讀","法條代碼":"19670815-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日期":1979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少年輔育院秘書、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n 一、曾任少年法庭觀護人,成績優良者。\n 二、曾任少年輔育院導師兼教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成績優良者。\n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教員或曾任小學教員五年以上,具有訓導工作經驗者。\n 四、曾任司法行政或社會行政人員,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70815-三讀","說明":"","_id":"0101820-19790323-三讀-19670815-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0","法律版本代碼":"19801226-三讀","法條代碼":"19670815-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日期":19801226,"動作":"未變更","內容":"少年輔育院秘書、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n 一、曾任少年法庭觀護人,成績優良者。\n 二、曾任少年輔育院導師兼教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成績優良者。\n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教員或曾任小學教員五年以上,具有訓導工作經驗者。\n 四、曾任司法行政或社會行政人員,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70815-三讀","說明":"","_id":"0101820-19801226-三讀-19670815-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0","法律版本代碼":"20070615-三讀","法條代碼":"19670815-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日期":20070615,"動作":"未變更","內容":"少年輔育院秘書、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n 一、曾任少年法庭觀護人,成績優良者。\n 二、曾任少年輔育院導師兼教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成績優良者。\n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教員或曾任小學教員五年以上,具有訓導工作經驗者。\n 四、曾任司法行政或社會行政人員,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70815-三讀","說明":"","_id":"0101820-20070615-三讀-19670815-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0","法律版本代碼":"20100504-三讀","法條代碼":"19670815-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日期":20100504,"動作":"未變更","內容":"少年輔育院秘書、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n 一、曾任少年法庭觀護人,成績優良者。\n 二、曾任少年輔育院導師兼教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成績優良者。\n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教員或曾任小學教員五年以上,具有訓導工作經驗者。\n 四、曾任司法行政或社會行政人員,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70815-三讀","說明":"","_id":"0101820-20100504-三讀-19670815-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0","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8-三讀","法條代碼":"19670815-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日期":20230418,"動作":"未變更","內容":"少年輔育院秘書、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n 一、曾任少年法庭觀護人,成績優良者。\n 二、曾任少年輔育院導師兼教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成績優良者。\n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教員或曾任小學教員五年以上,具有訓導工作經驗者。\n 四、曾任司法行政或社會行政人員,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670815-三讀","說明":"","_id":"0101820-20230418-三讀-19670815-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