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29"}}],"filter":[]}},"page":1,"total":220,"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29","lawline":[{"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n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n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n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n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n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n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n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n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n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n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n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n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n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n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n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n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230516-第一條之一","順序":1,"條號":"第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6,"動作":"增訂","內容":"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n 自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法所列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機關之權責事項,由該會管轄。","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6-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230516-第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bill-202103163670000","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七條","順序":1,"條號":"第四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230523,"動作":"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裁處金額逐次遞增至上限金額:\n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n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n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bill-202103163670000","說明":"一、參照本法第一條規定,本法主要係在保障人格權。惟近期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在網路發達之時代,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將在彈指之間發生,故事先預防與事後即時處理皆為重要。且參照各國資訊隱私保護義務之最高罰鍰相關立法,顯見我國罰鍰與國際間規定存有嚴重落差。如韓國訂有相當新台幣八百萬元(四億韓元)之罰鍰;日本則約為新台幣二千萬元(一億日圓);新加坡為企業之10%營業額或新台幣二千萬元(一百萬新加坡幣);歐盟為企業之2%營業額或新台幣三億元(一千萬歐元)等。\n\n二、綜上所述,故將罰鍰上限提高二十倍,調至一千萬元,並為督促非公務機關盡速、即時改正違法狀態,罰鍰改採逐次遞增制,以符合比例原則,維護人格權之發展。","_id":"0101829-bill-202103163670000-20100427-第四十七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四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bill-202103163680000","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一條","順序":1,"條號":"第四十一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230523,"動作":"修正","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前法版本":"20151215-三讀","此法版本":"bill-202103163680000","說明":"鑒於現行本條,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其罰金僅處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顯然過輕,爰此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二百萬元以下,以生嚇阻之效。","_id":"0101829-bill-202103163680000-20100427-第四十一條","_prev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四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bill-202103165820000","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八條","順序":1,"條號":"第四十八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230523,"動作":"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n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n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前法版本":"20230516-三讀","此法版本":"bill-202103165820000","說明":"近年個資外洩情形愈發頻繁,個資外洩後遭有心人士利用之情況亦持續惡化,爰修正第一項,加重罰鍰之金額區間,以降低相關違規行為之發生情形。","_id":"0101829-bill-202103165820000-20100427-第四十八條","_prev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四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左:\n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n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n 三、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n 四、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n 五、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n 六、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n 七、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n (一)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n (二)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n (三)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n 八、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n 九、特定目的: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n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n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n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n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n 五、請求刪除。","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n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n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n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n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n 五、請求刪除。","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條","順序":2,"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n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n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n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n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n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n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n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n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bill-202103163670000","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八條","順序":2,"條號":"第四十八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230523,"動作":"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裁處金額逐次遞增至上限金額:\n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n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n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前法版本":"20230516-三讀","此法版本":"bill-202103163670000","說明":"一、科技進步快速,社會已難與網際網路分隔,相關產業亦隨之崛起。惟個人資料實為人之重要資產,若遭人直接或間接使用,將嚴重危害國人權利。\n\n二、依本條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其資訊隱私保護義務時,尚無直接處罰之規定,須至改正期間過後尚未改正,始得處罰,恐不利國人個資之保障。\n\n三、綜上,爰修正違反此條規定時,即得處罰。另將原最高二十萬元之罰鍰提高二十倍至四百萬元,以加強機關之注意義務。","_id":"0101829-bill-202103163670000-20100427-第四十八條","_prev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四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bill-202103163680000","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七條","順序":2,"條號":"第四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230523,"動作":"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n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n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n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bill-202103163680000","說明":"現行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不得蒐集之特定個人資料」、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非公務機關蒐集個資限制」,最高僅可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惟確保罰則具嚇阻之效,爰將罰鍰金額修正提高至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_id":"0101829-bill-202103163680000-20100427-第四十七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四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n 一、查詢及請求閱覽。\n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n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n 四、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n 五、請求刪除。","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條","順序":3,"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n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n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n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n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n 五、請求刪除。","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bill-202103163680000","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八條","順序":3,"條號":"第四十八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230523,"動作":"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n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n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n非公務機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前法版本":"20230516-三讀","此法版本":"bill-202103163680000","說明":"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考量第四款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中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情形,不宜於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始予處罰,爰將修正裁罰方式,採裁處罰鍰並命限期改正之處分,並提高罰鍰金額。","_id":"0101829-bill-202103163680000-20100427-第四十八條","_prev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四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條","順序":4,"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 一、法律明文規定。\n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n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n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n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1215,"動作":"修正","內容":"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 一、法律明文規定。\n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n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n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n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n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n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照協商條文通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六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條","順序":5,"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n 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n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n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n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1215,"動作":"修正","內容":"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n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n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n 蒐集者就本法所稱經當事人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照協商條文通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七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六條","順序":6,"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 一、法律明文規定。\n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n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n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n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n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n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六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n 一、法令明文規定者。\n 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n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n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n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n 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n 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n 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n 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n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n 二、蒐集之目的。\n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n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n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n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n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n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n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n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n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1215,"動作":"修正","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n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n 二、蒐集之目的。\n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n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n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n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n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n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n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n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n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n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照協商條文通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八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七條","順序":7,"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n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n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n 蒐集者就本法所稱經當事人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七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相關法令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n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n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n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n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n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n 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n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n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n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n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n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n 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八條","順序":8,"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n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n 二、蒐集之目的。\n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n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n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n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n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n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n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n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n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n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八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在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左列事項;其有變更者,亦同:\n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n 二、保有機關名稱。\n 三、個人資料檔案利用機關名稱。\n 四、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n 五、個人資料之類別。\n 六、個人資料之範圍。\n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n 八、個人資料通常傳遞之處所及收受者。\n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n 十、受理查詢、更正或閱覽等申請之機關名稱及地址。\n 前項第五款之個人資料之類別,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n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n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n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n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九條","順序":9,"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n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n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n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n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n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n 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左列各款之個人資料檔案,得不適用前條規定:\n 一、關於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者。\n 二、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及法院調查、審理、裁判、執行或處理非訟事件業務事項者。\n 三、關於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或保護處分或更生保護事務者。\n 四、關於行政罰及其強制執行事務者。\n 五、關於入出境管理、安全檢查或難民查證事務者。\n 六、關於稅捐稽徵事務者。\n 七、關於公務機關之人事、勤務、薪給、衛生、福利或其相關事項者。\n 八、專供試驗性電腦處理者。\n 九、將於公報公告前刪除者。\n 十、為公務上之連繫,僅記錄當事人之姓名、住所、金錢與物品往來等必要事項者。\n 十一、公務機關之人員專為執行個人職務,於機關內部使用而單獨作成者。\n 十二、其他法律特別規定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n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n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n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n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1215,"動作":"修正","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n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n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n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n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照協商條文通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十一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條","順序":10,"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n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n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 一、依前條不予公告者。\n 二、有妨害公務執行之虞者。\n 三、有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之虞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一條","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n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n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n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n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十一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請求適時更正或補充之。\n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公務機關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所必需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n 個人資料電腦處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公務機關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請求,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該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所必需或經依本法規定變更目的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n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n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二條","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公務機關應備置簿冊,登載第十條第一項所列公告事項,並供查閱。","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三條","順序":13,"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n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本法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其未能於該期間內處理者,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n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n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n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51215,"動作":"修正","內容":"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n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n 二、經當事人同意。\n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照協商條文通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十五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四條","順序":14,"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得酌收費用。\n 前項費用數額由各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n 一、法律明文規定。\n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n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n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n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n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n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51215,"動作":"修正","內容":"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n 一、法律明文規定。\n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n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n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n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n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n 七、經當事人同意。","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照協商條文通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十六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五條","順序":15,"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n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n 二、經當事人同意。\n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十五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n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n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n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n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n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n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n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n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六條","順序":16,"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n 一、法律明文規定。\n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n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n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n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n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n 七、經當事人同意。","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十六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n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n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n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n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n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七條","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n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n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n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n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n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登記及發給執照。\n 前二項之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n 一、法律明文規定。\n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n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n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n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n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n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n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51215,"動作":"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n 一、法律明文規定。\n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n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n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n 五、經當事人同意。\n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n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n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n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照協商條文通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十九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八條","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申請為前條之登記,應具申請書,載明天列事項:\n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其名稱、主事務所、分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n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n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n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n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n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n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n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n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n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之姓名。\n 十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n 前項應記載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業務終止時,應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內申請為終止登記。\n 為前項業務終止登記之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n 第一項第三款之特定目的與第四款之資料類別,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 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之標準及第三項之處理方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n 一、法律明文規定。\n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n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n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n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n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n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n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51215,"動作":"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n 一、法律明文規定。\n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n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n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n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n 六、經當事人同意。\n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n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n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照協商條文通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二十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十九條","順序":19,"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n 一、法律明文規定。\n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n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n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n 五、經當事人同意。\n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n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n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n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十九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前條申請登記核准後,非公務機關應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於政府公報公告並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n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n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n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n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n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n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n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n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n 一、法律明文規定。\n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n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n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n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n 六、經當事人同意。\n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n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n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二十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非公務機關應備置簿冊登載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事項,並供查閱。","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強制為之。\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得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n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進入、檢查或處分,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 參與檢查之人員,因檢查而知悉他人資料者,負保密義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強制為之。\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得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n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進入、檢查或處分,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 參與檢查之人員,因檢查而知悉他人資料者,負保密義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一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n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n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n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n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n 一、為增進公共利益者。\n 二、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n 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n 四、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對於前條第二項扣留物或複製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n 扣留物或複製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或決定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前條第二項扣留物或複製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n 扣留物或複製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或決定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二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強制為之。\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得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n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進入、檢查或處分,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 參與檢查之人員,因檢查而知悉他人資料者,負保密義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遞及利用個人資料,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n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者。\n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者。\n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令,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者。\n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傳遞及利用個人資料規避本法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聲明異議。\n 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該聲明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n 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聲明異議。\n 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該聲明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n 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三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前條第二項扣留物或複製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n 扣留物或複製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或決定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於應受其許可或登記之非公務機關,就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配合措施,並得進入檢查。經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資料,得扣押之。\n 對於前項之命令、檢查或扣押,非公務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n 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n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n 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n 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n 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n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n 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n 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四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聲明異議。\n 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該聲明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n 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之規定,於非公務機關準用之。\n 非公務機關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酌收費用之標準,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後,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經該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檢查結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後,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經該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檢查結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五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n 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n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n 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n 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n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n 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n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n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n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n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六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後,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經該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檢查結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n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n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n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n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n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n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n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n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n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n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n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七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n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n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n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八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n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n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n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n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n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九條","順序":29,"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n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三十一條","順序":30,"條號":"第三十一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當事人向公務機關行使第四條所定之權利,經拒絕或未於第十五條所定之期限內處理者,當事人得於拒絕後或期限屆滿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其監督機關請求為適當之處理。\n 前項監督機關應於收受請求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請求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三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一條","順序":30,"條號":"第三十一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三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一條","順序":30,"條號":"第三十一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三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條","順序":3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三十二條","順序":3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當事人向非公務機關行使第四條所定之權利,經拒絕後,當事人得於拒絕後或期限屆滿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為適當之處理。\n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收受請求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請求人。認其請求有理由者,並應限期命該非公務機關改正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二條","順序":3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要件:\n 一、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達一百人。\n 二、保護個人資料事項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n 三、許可設立三年以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二條","順序":3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要件:\n 一、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達一百人。\n 二、保護個人資料事項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n 三、許可設立三年以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一條","順序":31,"條號":"第三十一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三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n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n 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不明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n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n 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不明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二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要件:\n 一、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達一百人。\n 二、保護個人資料事項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n 三、許可設立三年以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三十四條","順序":33,"條號":"第三十四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三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四條","順序":33,"條號":"第三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n 前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項起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n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n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為前項之公告。\n 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n 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三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四條","順序":33,"條號":"第三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n 前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項起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n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n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為前項之公告。\n 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n 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三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三條","順序":33,"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n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n 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不明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三十五條","順序":34,"條號":"第三十五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三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五條","順序":34,"條號":"第三十五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n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前條規定起訴後,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三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五條","順序":34,"條號":"第三十五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n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前條規定起訴後,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三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四條","順序":34,"條號":"第三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n 前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項起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n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n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為前項之公告。\n 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n 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三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三十六條","順序":35,"條號":"第三十六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三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六條","順序":35,"條號":"第三十六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各當事人於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分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三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六條","順序":35,"條號":"第三十六條","母層級":"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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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依本法所為之許可或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三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八條","順序":37,"條號":"第三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n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三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八條","順序":37,"條號":"第三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n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三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七條","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當事人得限制其為捨棄、撤回或和解。\n 前項當事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當事人。\n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三十九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n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關於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之規定者。\n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n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規定者。\n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收費標準者。\n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依本法所為之許可或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三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九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n 提起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均不得請求報酬。","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三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九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n 提起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均不得請求報酬。","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三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八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n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三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次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一、不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核准方法處理者。\n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n 三、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限期改正命令者。\n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依本法所為之許可或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九條","順序":39,"條號":"第三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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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日期":20151215,"動作":"修正","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照協商條文通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四十一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四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條","順序":40,"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四十二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法務部辦理協調連繫本法執行之相關事項;其協調連繫辦法,由法務部定之。\n 依本法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如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法務部辦理之。\n 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之登記、公告或其他事項之管理,法務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公益團體辦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二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二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四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一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一條","母層級":"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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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四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六條","順序":45,"條號":"第四十六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四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六條","順序":45,"條號":"第四十六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四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五條","順序":45,"條號":"第四十五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四十五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四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七條","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n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n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n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n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四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七條","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n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n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n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n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四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六條","順序":46,"條號":"第四十六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四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八條","順序":47,"條號":"第四十八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n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n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n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四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八條","順序":47,"條號":"第四十八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n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n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n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四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七條","順序":47,"條號":"第四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n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n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n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n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四十七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九條","順序":48,"條號":"第四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四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九條","順序":48,"條號":"第四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四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八條","順序":48,"條號":"第四十八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230516,"動作":"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n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n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n 非公務機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 非公務機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230516-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四十八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四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條","順序":49,"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條","順序":49,"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四十九條","順序":49,"條號":"第四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四十九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一條","順序":50,"條號":"第五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n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n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n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五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一條","順序":50,"條號":"第五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n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n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n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五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條","順序":50,"條號":"第五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五十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二條","順序":51,"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n 前項之公益團體,不得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接受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二條","順序":51,"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n 前項之公益團體,不得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接受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一條","順序":51,"條號":"第五十一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n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n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n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五十一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三條","順序":52,"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本法所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三條","順序":52,"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151215,"動作":"修正","內容":"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照協商條文通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n 前項之公益團體,不得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接受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四條","順序":53,"條號":"第五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依第九條規定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為告知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逾期未告知而處理或利用者,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五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四條","順序":53,"條號":"第五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151215,"動作":"修正","內容":"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九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n 前項之告知,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利用時併同為之。\n 未依前二項規定告知而利用者,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照協商條文通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五十四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五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三條","順序":53,"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五條","順序":54,"條號":"第五十五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五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五條","順序":54,"條號":"第五十五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五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四條","順序":54,"條號":"第五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九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n 前項之告知,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利用時併同為之。\n 未依前二項規定告知而利用者,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151215-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五十四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五十四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六條","順序":55,"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 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n 前項公布日於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之期間內者,該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得申請終止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已辦理完成者,亦得申請退費。\n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已辦理完成者,其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之日止,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六條","順序":55,"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 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n 前項公布日於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之期間內者,該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得申請終止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已辦理完成者,亦得申請退費。\n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已辦理完成者,其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之日止,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五條","順序":55,"條號":"第五十五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五十五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五十六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六章 附則","日期":20230516,"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刪除及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第四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前法版本":"20100427-三讀","此法版本":"20230516-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