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29"}},{"term":{"法條代碼":"19950712-第三十九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29&lawline_id=19950712-%E7%AC%AC%E4%B8%89%E5%8D%81%E4%B9%9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三十九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n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關於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之規定者。\n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n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規定者。\n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收費標準者。\n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依本法所為之許可或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三十九條"}]}